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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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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300-2号 原告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章法。 被告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旭升。 被告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铁汉。 本院在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300-2号

原告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章法。

被告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旭升。

被告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铁汉。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13.5元,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朋涛

助理审判员  李晓佳

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丽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