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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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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东义与被告施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338号 原告张东义,女。 被告施占伟,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义与被告施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义以找不到被告施占伟为由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338号

原告张东义,女。

被告施占伟,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义与被告施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义以找不到被告施占伟为由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东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东义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东义负担。

审判员  王万萍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