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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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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梅与李素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1715号 原告杨梅与被告李素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1715号

原告杨梅与被告李素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国亮

二О一五年六月是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