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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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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升、褚兆文诉安阳市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一初字第852-1号 原告张旭升,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 原告褚兆文,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中路与东工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邢玉彪,职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一初字第852-1号

原告张旭升,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

原告褚兆文,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中路与东工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邢玉彪,职务董事长。

原告张旭升、褚兆文诉被告安阳市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褚兆文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安阳市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名士豪庭”小区房屋一套,并提供原告褚兆文与张子军名下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的一套房产,以及张春英与孔永丰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褚兆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安阳市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名士豪庭”小区的房屋一套;

二、查封褚兆文与张子军名下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的一套房产;

三、查封张春英与孔永丰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的一套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丽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