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环与被告李从文、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阳中心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任家兴、中国(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被告申合生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永安财险菏泽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任家兴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慕新伟驾驶

被告申合生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永安财险菏泽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任家兴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慕新伟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南阳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5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马振波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邢台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55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驾驶的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分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故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按比例由事故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如仍有不足的由侵权行为人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应该交强险分项进行赔偿问题,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法定的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部门、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在目前相关部门没有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之前,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122000的责任限额内不分项赔付给受害人。因此,保险公司抗辩理由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保证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赔偿的立法精神相悖,故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问题,1.医疗费16671.58元,由医疗费票据为证,本院应予支持。2.护理费,根据原告杨环的伤情及医生的建议,参照2014度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29041元/年计算原告杨环住院治疗149天按2人护理,护理费为23710.19元(29041元/年÷365天×149天×2人=23710.19元),本院予以确认。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天30元计算149天,计款4470元。本院予以支持。4.营养费,按天20元计算149天,计款2980元。本院予以确认。5.交通、住宿费,根据住院治疗期限及到外地治疗,其交通、住宿费按原告杨环实际支出支出计算10000元为宜。6.误工费,根据原告杨环的伤情及评残时间,原告杨环主张误工期198天,按所在单位月工资1779元计算,误工费为11741.40元,本院予以支持。7.伤残赔偿金,按照原告杨环三级伤残,参照2014度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20年×80%计算,伤残赔偿金为358368.48元,本院予以确认。8、精神抚慰金,因原告杨环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其该起交通事故直接导致原告杨环三级伤残,据此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被告亦应一并赔偿,其数额以30000元为宜。本院予以确认。9.被扶养人扶养生活费,参照2014度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821.98元/年计算,原告杨环的父亲杨秀奇10年、母亲冀琳13年5人扶养,扶养费为54544.89元(14821.98元/年×23年×80%÷5人=54544.89元);原告杨环的儿子杨名淩溪14年2人扶养,扶养费为83003.09元(14821.98元/年×14年×80%÷2=83003.09元)。合计扶养费为137547.98元。10.二次手术费(内固定物拆除)9500元,有南阳新风司鉴所(2014)临初鉴字第247号鉴定意见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费用共计604989.63元,由被告人保财险南阳分公司在豫RAB359号车的交强险限额内、被告平安财险南阳支公司在豫R5923Q号车的交强险限额内、被告永安财险菏泽支公司在鲁RJ1266(鲁HDE33挂)号车的交强险限额内、被告中华联合财险邢台支公司在冀EC2759(冀E9M27挂)号车的交强险限额内分别扣除己赔偿给受害人26727.96元后,各自向原告杨环赔偿95272.04元(122000元-26727.96元=95272.04元×4份=381088.16元),乘余223901.47元(604989.63-381088.16元=223901.47元),由被告人保财险南阳分公司在豫RAB359号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被告永安财险菏泽支公司在鲁RJ1266(鲁HDE33挂)号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被告中华联合财险邢台支公司在冀EC2759(冀E9M27挂)号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和被告任家兴(因被告任家兴驾驶的豫R5923Q号车没有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按事故责任的(30%÷4)7.5%分别向原告杨环赔偿16792.61元(223901.47元×30%÷4份=16792.61元×4份=67170.44元),乘余156731.03元(223901.47元-67170.44元=156731.03元),有被告安诚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在豫R880W7大众牌小型轿车的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杨环10000元,剩余146731.03元(156731.03元-10000元=146731.03元),由被告李从文赔偿给原告杨环146731.03元。原告杨环请求中的其他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李从文辩称己以支付给原告杨环5000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李从文未能向本院举证证明,且原告杨环也不予认可,故对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应有侵权行为人慕新伟应承担的部分,由于原告杨环对慕新伟撤回了起诉,故慕新伟应承担的部分,由原告杨环自行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