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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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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水泉诉被告刘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1436号 原告张水泉,男,汉族,生于1951年,住禹州市。 被告刘金安,男,汉族,生于1949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水泉诉被告刘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

河南省禹州市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1436号

原告张水泉,男,汉族,生于1951年,住禹州市。

被告金安,男,汉族,生于1949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水泉诉被告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颂东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