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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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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忠贵、楚鹤、楚风辉、楚长新、赵保玲与被告张文礼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五原告因楚乐乐死亡在本案中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32097.40元。楚乐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进行了治疗,并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五原告因楚乐乐死亡在本案中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32097.40元。楚乐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进行了治疗,并提供了医疗费发票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此项费用为32097.40元。(2)伙食补助费180元。楚乐乐住院天数应以病历记载为准,其住院其计6天,其请求每天按30元,本院予以支持。此项费用为:30元∕天×6天=180元。(3)营养费180元。楚乐乐住院天数应以病历记载为准,其住院其计6天,其请求每天按30元,本院予以支持。此项费用为:30元∕天×6天=180元。(4)护理费477.39元。楚乐乐住院天数应以病历记载为准,其住院其计6天,原告请求未对护理人员的护理费按居民服务业平均收入为计算标准,对此本院予以支持。此项费用为:29041元/年÷365天×6天=477.39元。原告请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5)丧葬费18979元。2013年河南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7985元/年,此项费用为:37985元/年÷12个月×6个月=18992.50元。原告请求18979元,对此,本院予以支持。(6)死亡赔偿金169506.80元。楚乐乐死亡时40岁,其为农村户口,此项费用为:8475.34元/年×20年=169506.80元。(7)交通费470元。楚乐乐共住院6天,结合其住院治疗及死亡的实际情况,对原告请求的交通费本院酌定为470元。(8)被抚养人生活费70346.63元。楚乐乐的被抚养人共计4人:楚鹤现年13周岁,楚风辉现年8周岁,楚长新现年70周岁,赵宝玲现年69周岁,上述被抚养人均为农村户口。此项费用为:5627.73元/年×25年×1/2=70346.63元。(8)精神抚慰金5000元。楚乐乐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五原告请求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本院予以支持,但楚乐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五原告其请求的18000元精神抚慰金过高,本院根据原告和侵权人各自的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并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原告的精神抚慰金以5000元为宜。

上述(1)一(7)项共计292237.22元,因楚乐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故,被告张文礼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为:292237.22元÷2=146118.61元,加上精神抚慰金被告张文礼应向五原告支付赔偿金151118.61。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被告张文礼支付原告王忠贵、楚鹤、楚风辉、楚长新、赵保玲赔偿金146118.61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张文礼支付原告王忠贵、楚鹤、楚风辉、楚长新、赵保玲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忠贵、楚鹤、楚风辉、楚长新、赵保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1元,原告王忠贵承担591元,被告张文礼承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