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玉与被告郭晓明、李德显、南阳市卧龙区环境卫生管理站、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民一初字第183号 原告张玉,女。 委托代理人梅建国、张晋,河南汉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晓明,男。 被告李德显,男。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环境卫生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程玉,任站长。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民一初字第183号

原告张玉,女。

委托代理人梅建国、张晋,河南汉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晓明,男。

被告李德显,男。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环境卫生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程玉,任站长。

委托代理人杨玲,卧龙区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宛城区春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金奇,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光军,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尹清亮,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万军,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玉与被告郭晓明李德显、南阳市卧龙区环境卫生管理站、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应原告申请,本院通知南阳市宛城区春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14年7月23日和8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张玉的委托代理人梅建国、被告郭晓明、被告李德显、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环境卫生管理站的委托代理人杨玲、被告南阳市宛城区春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光军、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万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玉诉称,2013年11月7日8时40分许,在南阳市永安路北段垃圾中转站处,被告郭晓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擅自驾驶被告李德显停放在该站的豫R83912号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撞击轿车、电动车、人力三轮车多辆,造成多辆车辆损害及多人受伤,涉及受害人11人,原告张玉是骑电动车的受害人之一。交警部门认定,郭晓明未取得驾驶证、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李德显停放机动车时未遵守安全法规,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各受害人不承担责任。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为被告南阳市环境卫生管理站,被告郭晓明和李德显均为南阳市环境卫生管理站工作人员。事故发生后张玉住院治疗,支出大量医疗费,并构成伤残。其余受害人的损失已得到赔偿,张玉的损失至今未赔。被告驾驶的车辆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故请求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等,共259557.52元,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郭晓明辩称,事故属实,本人是春兰保洁公司的雇佣工,出事那天,本人负责收集附近的垃圾,往中转站送,当时,李显德将车辆停在中转站里面,影响进垃圾,李显德车门没锁,钥匙插在车上,中转站的值班人员崔世芳叫着本人的名字,让把车开走,以便进垃圾,本人说不敢动,否则司机不愿意,崔说没事,出事她负责。本人就上车发动了车辆,结果出事了,本人也是为了尽快中转垃圾才试着动车,以前有个驾驶证,是B证,现在过期了。关于赔偿问题,环卫站应当承担责任,本人也该赔,但是本人没钱,最多拿3万元。

被告李德显辩称,事故属实,本人是环卫站的职工,出事那天早晨,本人将车辆停放在永安路垃圾中转站的工作位置,车鈅匙已拔出,本人就到附近吃饭。郭晓明是从别处向中转站个体开机动三轮运送垃圾的人,不知怎样郭晓明就把车发动着了,出事了。事故发生后,就各受害人的损失,除张玉外本人已赔偿完毕,共7万多,对张玉,本人已支出正式医疗费78284元,另在做手术前直接给医院5000元,没有票据。发生事故的车辆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后者限额10万元,并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张玉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本人垫付的费用也应由保险公司理赔。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环境卫生管理站辩称,事故的发生是由郭晓明擅自驾驶别人的车辆造成的,李德显无责任,郭晓明不是环卫站的工作人员,车辆虽归环卫站所有,但所有人无过错,故应由郭晓明承担,环卫站不应承担责任。已赔偿的钱全部都是李德显出的。环卫站已将附近的垃圾收集任务承包给了郭晓明所在的春兰公司。郭晓明所在的单位也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应在限额内承担责任。

被告宛城区春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辩称,郭晓明是本公司的雇佣人员,我公司从环卫站承包了收集附近垃圾往中转站运送的任务,郭晓明的工作范围仅是开机动三轮收集垃圾后往中转站运送,挪动环卫站的车不是其职责范围的事情,更没有得到本单位的授权,不是职务行为,故郭晓明私自开车属个人行为,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本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责任主体不应随意扩大。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辩称,本次事故属多辆机动车相撞发生事故,应列其他车辆的保险公司为被告,不应只列本公司;环卫处的车辆在本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后者限额10万元,并有不计免赔,由于郭晓明为无证驾驶,本公司不承担责任,如判决本公司交强险支付赔偿,本公司有追偿权,本公司的商业三者险不应承担;原告请求过高,原告证据应严格审查;交强险应保留其他人的相应份额;外购药票据不认可;交通费过高;诉讼费、鉴定费,本公司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7日8时40分许,南阳市卧龙区环境卫生管理站职工李德显因要从垃圾中转站向外转运垃圾,将该站的豫R83912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停放在永安路垃圾中转站,车钥匙遗留在车上,李德显到附近吃饭。南阳市卧龙区环境卫生管理站将附近收集垃圾的任务承包给了南阳市宛城区春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郭晓明系南阳市宛城区春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雇佣工,驾驶三轮车收集垃圾后向垃圾中转站运送。由于当时李德显所停放的车辆影响向中转站进垃圾,郭晓明就私自到李德显驾驶的豫R83912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上,试图挪动汽车,由于操作不当,撞上在道路上通行的张玉驾驶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李向东驾驶的豫RR2990轿车、孙军奎驾驶的豫R0575J号轿车、甘晓峰驾驶的豫A7GD33号小型普通客车、韩菲菲驾驶的赛克牌电动自行车、董均华驾驶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任建军驾驶的澳柯玛牌电动自行车及李西钦驾驶的停放的豫RCG907号长安轻型普通货车、符洪清所有的电动三轮车、王全粉所有的人力三轮车、杨聚山所有的新世纪牌电动自行车,造成人员和车辆损坏。

交警部门认定,郭晓明未取得驾驶证,操作不当,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主要责任;李德显将机动车停放时未遵守多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发生次要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次要责任;各受害人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