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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 丽莲刑初字第3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28
摘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 院 刑事判决书 (2014) 丽莲刑初字第35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因本案,于 2013 年 8 月 29 日 被取保候审。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 (2013)691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 2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 院

刑事判决书

(2014) 丽莲刑初字第35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因本案,于 2013 年 8 月 29 日 被取保候审。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 (2013)691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方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 年 8 月 4 日 14 时 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赣 F ×××号重型自卸货车装载泥土从 330 国道线缙云往青田方向行驶,途经 330 国道线 117KM +400M 路段至芦埠村时,遇被害人陈某某由北向南在道路边行走,被该车碰撞并碾压,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丽公交认字( 2013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某某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判处。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按调解协议全额支付赔偿款 138000 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 1 、户籍信息; 2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3 、证人马××的证言; 4 、丽公交法尸鉴字( 2013 ) 208 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5 、第××号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6 、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 2013 )毒检字第 0866 号毒物检验报告书; 7 、丽公交认字( 2013 )第 00038 号 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 8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交通事故照片; 9 、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 10 、交通事故尸体照片; 11 、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 12 、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13 、机动车强制保险单; 14 、车辆过磅单; 15 、( 2014 )丽莲调确字第 4 号民事裁定书、收条、谅解书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如数支付赔偿款,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林 旭 红

二 O 一四年 一 月 十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魏 小 云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