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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刑初字第7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2-28
摘要:(2014)普刑初字第78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普刑初字第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1978年10月28日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北省应城市;因本案于2013年3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
(2014)普刑初字第78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普刑初字第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1978年10月28日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北省应城市;因本案于2013年3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龙,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陈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至同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在承接上海某某服装有限公司业务员朱某某(已判刑)委托的服装加工业务过程中,因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遂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叶某某(在逃)虚开了20份由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上海某某服装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204363.5元,税款人民币29693.82元。上海某某服装有限公司已将上述20份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谢某某、林某、吴某某的证言,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陈某有自首情节,上海某某服装有限公司已补缴了全部税款,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但建议对陈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4年4月7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谢 燕

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顾 洁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


审 判 员 谢 燕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顾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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