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刑初字第2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某。 辩护人武圣合,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运刑诉(20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某及其辩护人武圣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陶某某于2013年2月1日至同年10月27日,在未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其开设在淘宝网的“快乐宝贝上海”网店,累计销售价值人民币79,451元的日本参天Santen结膜炎抗菌眼药水、Rhoto乐敦ZiZiContact等6种型号日本产眼药水1,794瓶。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陶某某在其暂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价值人民币11,171.8元的上述6种眼药水及RohtoC3不快感白色装眼药水共计221瓶。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7种眼药水均为应当以假药论处的假药。 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陶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曹某、徐某某、许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局调取或者制作的《销售记账本》、《交易记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认定“许某某销售假药”案中涉案药品相关信息的复函》,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家属帮助下自愿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药品市场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非法经营的药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金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葛立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