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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86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2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869号 刑事判决书 (2014)浦刑初字第8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德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德亮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
(2014)浦刑初字第869号
  刑事判决书
(2014)浦刑初字第8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德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德亮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德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起,被告人朱德亮与童甲、童乙(均已判刑)共同出资在其租借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里仁村XXX号开设一无名游戏机房,先后设置名为“海洋之星”(六联机)的游戏机二台、名为“金鲨之王”(六联机)的游戏机一台、名为“世界宝马”的游戏机一台、名为“黄金万两”的游戏机二台(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鉴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并雇佣张甲为工作人员,提供“上、下分”等服务,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2年6月3日下午,张乙、姚某某在该游戏机房内进行赌博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2013年12月12日,被告人朱德亮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朱德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童甲、童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甲、张乙、姚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奚某某的证言及相关租赁协议等书证、证人唐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金缴款单及照片、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德亮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德亮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德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德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14年1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陈建军
二0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邱燕

法官助理 陈建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邱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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