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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刑初字第75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22
摘要:(2014)虹刑初字第7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4]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2014)虹刑初字第7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4]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李某某于2007年12月,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申领了2张卡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后李持上述信用卡在本市虹口区等地多次透支取现、刷卡消费,截至2012年10月,分别透支本金人民币25,687.44元、14,113.94元,合计人民币39,801.38元。逾期后,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被告人李某某催讨上述透支款项,直至案发,其仍未归还。
  2014年3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向银行退缴全部透支本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账户明细》、《迟缴催收记录》、《最后催告函》等有关书证,广发银行《存款回单》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银行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退赔全部赃款,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确有悔罪表现,可分别情节从轻、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护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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