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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刑初字第1895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21
摘要:(2014)宝刑初字第18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辩护人王福妹,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 辩护人陆伟松,上海市永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4)2015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杨
(2014)宝刑初字第18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辩护人王福妹,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
  辩护人陆伟松,上海市永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4)2015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福妹、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陆伟松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2月始,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本市宝山区淞南七村XXX号-5临其经营的无名棋牌室内,以“晃晃麻将”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7月28日15时15分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淞南派出所民警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了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及13名赌客,缴获赌资现金人民币296元及赌具投币机3台、麻将牌3副。
  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易某某、王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淞南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证据均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该赌场经营时间较短,获利较少,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证据均无异议。但提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开设赌场的规模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14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扣押在案的赌具、赌资予以没收。
  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项群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朱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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