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铁刑初字第60号 公诉机关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李乙。 被告人邱某某。 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合铁检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乙、邱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7日、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乙、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乙、邱某某在K8378次旅客列车3号车厢,由邱某某望风,李乙从旅客胡甲挎包内窃得人民币2900元。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李乙、邱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胡甲的陈述和证人陈某某、李甲、王某某、万某某、胡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出示了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播放了监控视频等证据。依据上述指控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乙、邱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且李乙系主犯,邱某某系从犯,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李乙、邱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未作辩解,对控方提供的证据未表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乙、邱某某从铁路滁州北站乘上旅客列车伺机行窃,在滁州至南京区间两人盗窃未成。列车停靠南京站,两人下车。凌晨3时许,李乙、邱某某又乘上K8378次旅客列车继续行窃。当列车即将到达滁州北站时,两人在该次列车3号硬座车厢,由邱某某负责望风,李乙从旅客胡甲放在行李架上的女式背包内盗得人民币2900元。列车停靠滁州北站,两人携赃下车逃逸。 2014年8月11日,公安人员在长丰县将李乙抓获。同年8月21日,邱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伙同李乙盗窃旅客财物的犯罪事实。法院审理期间,邱某某退赔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和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27日凌晨1点多,其和李乙从滁州北站乘火车到南京,上车主要是偷东西,但去南京时没有偷到。3点钟左右,两人又从南京站乘上K8378次旅客列车继续行窃。列车快到滁州北站时,由邱某某望风,李乙从行李架一女式包内偷钱,后把包放回原处,随后两人从滁州北站下车。被告人李乙当庭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 2、被害人胡甲的陈述证明,2014年7月27日,胡甲和父母从上海乘坐K8378次旅客列车前往淮南。列车快到滁州北站时,车厢里有人喊小偷,其醒来发现自己放在行李架的小包内被盗2900元钱,被盗现金是其26日从银行取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单证明了胡甲于2014年7月26日从银行取款的事实。证人万某某、胡乙的证言印证了胡甲的陈述内容。 3、旅客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7月27日凌晨3点多,陈某某在乘坐K8378次旅客列车时发现自己坐的3号车厢里有两个穿蓝色T恤的男子在偷旅客东西。后来听说一名淮南女旅客放在行李架上包里的2千多元被盗。陈某某经过辨认,指认出李乙具体实施行窃,邱某某负责望风。 证人李甲、王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亦与证人李甲的证言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了两人在乘车时发现两名男子行窃,并经过辨认指认出行窃的男子分别是李乙和邱某某。 4、铁路滁州北站进站口监控视频资料证明,2014年7月27日零时56分,李乙和邱某某进入铁路滁州北站候车室,两人均穿深色T恤。 5、刑事摄影照片证实了被盗背包的外部特征。 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了被告人李乙、邱某某的到案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乙、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旅客财物,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在指控的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李乙负责具体实施盗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邱某某负责望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乙、邱某某犯盗窃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本院缴纳)。 三、退赔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900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宝智 审 判 员 缪华生 审 判 员 田 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范飞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