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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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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张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狮刑初字第55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德化县。曾因犯抢夺罪于2003年6月16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狮刑初字第55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德化县。曾因犯抢夺罪于2003年6月16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4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抓获,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三明市三元区。曾因盗窃于2014年5月1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抓获,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端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单独或者伙同郑某某、“大个”(另案处理)到石狮市灵秀镇、宝盖镇等地,使用撬锁工具撬锁,盗走他人停放的自行车,其中被告人苏某某参与作案13起,赃物总价值人民币15310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作案8起,赃物总价值人民币1165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6月29日,被告人苏某某到石狮市蚶江镇登浪制衣厂员工宿舍前空地,盗走凌某的1辆金狮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990元)。

2、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苏某某到石狮市蚶江镇石湖港泉州市太平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停车场,盗走黄某某的1辆捷安特牌自行车(无法估价)。

3、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到石狮市第二实验小学对面的竹林轩小区绿岛国际酒店三号宿舍楼门口,盗走杨某的1辆自行车(无法估价)。

4、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苏某某到石狮市星期一创意园监控室门口,盗走李某某的1辆永久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15元)。

5、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到石狮市湖滨街道津毓花园2号楼梯口,盗走许某某的1辆骓驰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83元)及林某某的1辆捷安特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80元)。

6、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到石狮市狮城帝苑一期大门口,盗走张某的1辆美利达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55元)。

7、2014年8月9日,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到石狮市金汇花园二期4幢楼梯口,盗走潘某某的1辆千里达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938元)。

8、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到石狮市宝盖镇科技园威斯服装厂第二超市旁,盗走郭某某的1辆自行车(无法估价)。

9、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到石狮市东港路泉贵酒店后面停车场内,盗走吴某某的1辆自行车(无法估价)。

10、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到石狮市闽南理工学院14号宿舍楼二楼233宿舍门口,盗走黄某、刘某某的2辆捷安特牌自行车(总价值人民币4385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