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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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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张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11、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伙同“大个”到石狮市祥芝镇泉州市海洋学院男生宿舍A幢楼下,分别盗走程某的1辆美利达公爵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004元)及陈某某、罗某某的1辆自行车(均无法估价)

11、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伙同“大个”到石狮市祥芝镇泉州市海洋学院男生宿舍A幢楼下,分别盗走程某的1辆美利达公爵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004元)及陈某某、罗某某的1辆自行车(均无法估价)。

12、2014年11月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到石狮市灵秀镇健健工业园赛琪服装厂宿舍楼门前,盗走李某某的1辆金铭迪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670元)。

13、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伙同郑华民到石狮市八七路花园城小区21幢一楼楼梯下,盗走王某某的1辆自行车(无法估价)。案发后,追回销赃款人民币390元发还被害人。

2014年11月11日,公安人员在石狮市德辉广场抓获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凌某、黄某某、杨某、李某某、许某某、林某某、张某、潘某某、郭某某、吴某某、黄某、刘某某、程某、陈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陈述,分别证明他们各自车辆被盗窃的时间、地点和经过,及车辆的品牌型号。

2、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证明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被抓获的经过。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从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同案郑某某处扣押的销赃款人民币390元及作案工具情况。

4、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二被告人前科劣迹情况。

5、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送入看守所时的身体健康情况。

6、发还清单,证明从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同案郑某某处扣押的销赃款人民币390元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7、收款收据、送货单,证明被害人李某某、林某某、黄某、刘某某被盗车辆的情况。

8、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明被盗车辆的价值。

9、闽南理工学院监控视频,证明被告人苏某某伙同张某某盗窃被害人黄某、刘某某自行车的情况。

10、监控视频截图,证明2014年6月30日13时40分,被告人苏某某出现在石狮市蚶江镇石湖港泉州市太平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停车场的事实。

11、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

12、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的供述,证明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起诉书指控其多次参与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述在案。

13、审讯视频,证明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在侦查阶段接受询问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