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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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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庆犯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4)证人潘某生证言:2012年负责谭庄辖区的监察中队长是赵某庆,之前辖区的监察中队长是刘树航。刘树航从2010年3月到2012年4月,抽调到周口市纪委工作,我安排刘树航你负责的辖区自己安排好。监察大队长张自强是周

(4)证人潘某生证言:2012年负责谭庄辖区的监察中队长是赵某庆,之前辖区的监察中队长是刘树航。刘树航从2010年3月到2012年4月,抽调到周口市纪委工作,我安排刘树航你负责的辖区自己安排好。监察大队长张自强是周口市局交流过来的,因为他家在淮阳生活不方便,他多次给我申请回淮阳,我说这不是我说了算的事。他不经常来上班,我和智某真商量,监察大队的业务审查有姚某群负责,张自强不在时,由姚某群签字。2012年5月,商水县谭庄镇粮食购销公司违法开发商品房的行为,智某真和赵某庆都没有给我汇报过,下发处罚决定书时,他们汇报到主管局长就可以了,我签字时只要主管局长签字我就签字。立案后,监察大队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文书,需要盖章时都是他们监察大队到局办公室直接盖章,不需要领导签字。只有在下达《土地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书》时,由辖区中队办案人员先拟好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发稿,监察大队大队长签字,分管局长签字,我就签字,我不过问具体细节,把关由分管局长把关,有时我不在时分管局长签字也能盖章。上述行政处罚是怎样执行的,我不知道。

(5)证人姚某群证言:商水县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2012年对谭庄镇粮食购销公司在其院内私自开发商品房一事进行了查处,是赵某庆的中队去查的,他没有给我汇报过,我只是对他们查处违法占地材料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我签字立案。2012年执法卷宗109号中的立案呈批表上审查意见是我本人签字,智某真的签字是我拿着卷宗让她签的字,我没有给她汇报具体情况,我找她签字都是一批卷宗不是个案,我只是简单给她说这一批案卷存在违法占地情况,需要下达相关法律文书,需要你签字。对谭庄镇粮食购销公司在其院内私自开发商品房的行为怎样处罚的,我不知道。因为赵某庆没有给我说过,他们都是给队长和主管领导汇报,我只是审查资料不参与办案。

2013年3、4月份,主管副局长智某真在一次中队长会上,说她不分管监察队工作了,让各中队把到期的案件汇总一下,把需要移交法院的卷宗向法院咨询一下,看能不能申请法院执行,其中就有谭庄镇粮食购销公司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案件。10来天后,我对智局长说卷宗都整好了,她安排我和几个中队长一起到法院。后我和赵某庆、李某德、王某红、黄某江一起到法院了,我到法院二楼找到行政庭长王某水,我给王庭长说我们的案件看能不能申请执行,王庭长说这个事不是我这个层面能解决的事,需要局长和院长沟通才能决定,后我们就回去了。我们只是把这一类案件向法院咨询一下,没有逐案拿着执行申请书交给法院,之后我们再没有去过法院。

(6)证人李某德证言:我是从2013年3月分包谭庄镇辖区一直到现在,之前是赵某庄分包的。2013年6月,当时谭庄镇国土所长孙红照给我打电话说谭庄粮管所盖房子的,让我过去查处。第二天我们过去到谭庄粮管所,当时工地正在施工,我们让粮管所长吕A停工。当时谭庄粮管所大门口北侧的第一栋楼已建到两层以上了,孙某照让我们查处就是西南角这一栋楼。谭庄粮食购销公司与谭庄粮管所是一个单位,院内西北角的一栋楼已经住人了,东北角的那一栋楼已经竣工了,这两栋楼吕A说我国庆已经处理过了,处理手续我没有见。

(7)证人苏某证言:商水土地局谭庄粮食购销公司违法用地执法卷宗,2012第109号,是我整理的。上面的违法案件会审表、立案呈批表、现场勘查笔录上的内容是我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土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都是我写的。这个案件是赵某庆那个监察中队办的,有些内容不该我写,他们下乡回来都是安排我给他们写好,上述的文书是否都送达当事人了我不知道,送达回证上的拒签是赵某庆叫我给他们写的,我没有去过。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赵某庆让我按照他下达的处罚告知书的内容拟的稿,处罚决定如何作出的我不知道,我写好就交给赵某庆了,其他的事我不清楚。

(8)证人孙某照证言:2013年的一天,我在上班途中发现谭庄镇粮管所院内土地上被开发了住宅楼,我给李士德打电话把谭庄粮管所开发住宅楼的事给他说了,当天李士德就带人来现场进行查处了。谭庄粮管所的土地是国有土地,没有办理土地性质变更相关手续,属土地违法行为。现在谭庄粮管所地块上的住宅楼,都已竣工并大部分住上人了。

(9)证人刘某航证言:2010年3月至2011年12月,我分管谭庄镇辖区,我不知道谭庄粮管所开发建设商品房一事,因为我被抽到周口市纪委专案组了。谭庄粮管所私自开发商品房对外出售,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处罚,依法收回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

(10)证人吕A证言:2007年全国粮食系统统一改制,我们原来的粮经所被改制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属于国有公司,土地是国有性质。我是从2011年底到谭庄时,前任经理张清林开发了二个单元共20套商品房,我在原来的基础上又开发了6个单元共60套商品房。房子的销售由我们公司负责,购房户把钱交给宋艳萍开收据,60套房子还没有销售完。建设过程中,商水县土地局土地监察大队来过,刚挖完地基后来的,给我们下了通知书让我们缴纳罚款,就来过一次,是赵某庆领着几个人来的。通知书上写的是罚款是10万多元,我就交了1万元的罚款,后土地监察大队的人没有来过。

监察大队来查处时,他自己说了叫赵某庆,是中队长。后他打过几次电话让我交罚款,一次我俩在商水四高附近一家饭店吃饭,赵某庆说你赶紧交几个钱就算了,我说我没有钱,后来通过王大旺交了1万的罚款,之后就没有再去查过。2012年土地执法卷宗中,笔录中涉及到张清林开发的那栋楼,我没有签字,他们又补了一分笔录,我在上面签了字。

(11)证人张某林证言:2006年到2011年底我在谭庄镇粮食购销公司当经理,当时粮管年有20多个职工,职工住房年久失修,职工要求改变住房条件,经局里同意2010年麦后就开工了。2011年10月,楼房建好后,对外销售。开发楼房时我们没有办理啥手续,共建了2个单元20套房,职工买了10套,社会上以职工的名义买了10套,一共卖了188万元。在楼房竣工后,卖房子时来了4个人说是商水县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的,问我这楼有手续没有,我说这是职工住房,我把局里的会议纪要、职工签字都给他们看了,他们就走了,在我调走时他们没有再来一次。在建设过程中,国土所和国土局没有来处罚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