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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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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庆犯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193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庆,男,出生于1970年,汉族,小学文化,原任商水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监察大队中队长,住商水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项城市公安局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193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庆,男,出生于1970年,汉族,小学文化,原任商水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监察大队中队长,住商水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9日被项城市人民检察院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忠堂,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刑诉号(2015)190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庆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师钧、张鹏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庆及其辩护人郭忠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1年10月,赵某庆在担任商水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中队长期间,商水县谭庄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私自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商品房,并对外出售。赵某庆在对所辖的谭庄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对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1栋5层商品房未予没收。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78.02万元。以上事实公诉机关举出了被告人赵某庆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智某真、姚某群、吕A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土地执法卷宗、票据,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土地房产评估报告;讯问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赵某庆之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庆对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在查处商水县谭庄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土地违法案件中,赵某庆履行了职责,没有滥用职权。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庆“不按照法律规定处罚,对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1栋5层商品房未予没收”没有法律依据。3、本案不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第76条。请求依法宣告被告人赵某庆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10月,赵某庆在担任商水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中队长期间,商水县谭庄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私自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商品房,并对外出售。赵某庆在对所辖的谭庄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对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1栋5层商品房未予没收。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78.02万元。

上述事实,有控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赵某庆的供述:我们的职责包括对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巡查、立案查处,对违法案件下达停建通知书或者处罚决定书,受理国土资源违法用地案件的举报并进行查处,以及对不履行处罚的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整理违法案件的卷宗等职责。

2012年5月份的一天,谭庄镇国土所所长王自力电话对我说:“谭庄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院内有违法占地建楼行为,叫我带人去查处”。我随后带着我中队的队员杨学军、王亚涛等人到谭庄镇和谭庄土管所的王自力、孙红照一块去的现场,我们到了谭庄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院内西北角已经建好了一栋家属楼已经住人了,东北角还有一栋楼正在建,地基已经盖一米多高了。当时所长王自力对我说:“西北角已经盖好住人的那套没有手续,以前没有查处过,正在盖的这栋也没有手续,”我对王自力说:“这次我们一块查处”。我们在现场找到负责人吕A让其立即停工并给吕A记了笔录。记完后吕A不签字,他说建好住人的那栋不是他当所长时建的,叫我们找以前的所长。随后,我们又给吕A补记了第二个笔录,笔录内容不牵涉建好的那栋楼,吕A才在补记的笔录上签了名字。随后我们陆续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土地行政处罚告事先知书》、《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商水县谭庄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院内土地是国有划拨土地,他们没有办理土地性质变更手续。我们对他们做出的处罚是责令退还土地使用权并处以改变土地用途罚款7万多元(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这个案件从发现违建到立案、作出处罚决定我都没有给领导汇报过,作出处罚决定都是我自己决定的,按处罚程序应该给大队长和分管领导汇报。因为我们监察队以往的执法惯例都是这样做的,我们所有执法案件具体违建细节、处罚细节都没有给领导汇报过,他们问了就汇报,不问就不汇报了,我们应当依据法定的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程序。我违法了法定程序,胡乱行使职权。

我们对谭庄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下达处罚是收回土地使用权,罚款7万多元。但是谭庄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只交了1万元,因为第一栋楼是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的上一任经理张清林建的,现在的经理吕A不认,吕A是只交了一万元,这1万元是对正在建设的这栋楼的罚款,建好的那栋楼吕A不交,至今被其非法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也没收回。对上述这两栋楼作出的处罚是7万多元的罚款,而谭庄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只交了1万元,这个事没有给领导汇报过。

当时是我本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我安排我们中队的队员苏娜按我的意见拟的行政处罚决定签发稿,然后我把签发稿交给了姚某群。姚某群怎样找局领导签的字我不知道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76条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但我没有依法进行查处。

我作为土地执法监察大队的中队长,我身负着查处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的职责,但是我没有对辖区内的谭庄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的违法改变土地用途、违法开发建设的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去处罚,应该没收的建筑物未能没收,造成了国家的损失,是失职渎职行为,我很自责很后悔,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2)证人智某真的证言:2008年到2013年4月,我分管执法监察工作。赵某庆那个中队查处过谭庄镇粮经所无证开发商品房的行为,当时谭庄是赵某庆的辖区,查处的具体情况没有人给我汇报过。2012年109号执法卷宗中的立案呈批表,是姚某群找我签的,他是负责监察队办公室工作的。谭庄镇粮食购销公司改变土地用途这个案件立案后20天左右,姚某群抱着一批签发稿到我办公室对我说这一批案件处罚决定该到期了,该下达了,需我签字,姚某群说他们已审核过了,我签字时把每个签发稿都简单看了看,当时姚某群没有汇报处罚决定的具体情况,赵某庆及他们中队的队员也没有给我汇报过。对谭庄粮食粮食购销公司在其院内违法开发商品房的行为,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执行。

(3)证人段某耕证言:2005年5月到2013年5月任局办公室主任,对于监察大队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文书,需要盖章时,只要在立案呈批表上有主管领导签字,监察大队办案中队拿到办公室我就直接盖章,不需要领导签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