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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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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庆犯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12)证人张某强证言:我不知道商水县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是否查处过谭庄镇粮经所,违法开发商品房一案。没有人给我汇报过,2012年上半年,商水县政府成立两违办之后,我就抽调到这个办公室工作。我被抽走期间,期

(12)证人张某强证言:我不知道商水县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是否查处过谭庄镇粮经所,违法开发商品房一案。没有人给我汇报过,2012年上半年,商水县政府成立两违办之后,我就抽调到这个办公室工作。我被抽走期间,期间执法监察大队的工作由纪检组长智某真负责,监察大队办公室主任姚某群协助智秋群工作。2012年109号执法卷宗,没有我的签名,他们是如何处罚的,赵某庆、姚某群没有给我汇报过。谭庄粮管所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商品房,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没收非法占有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并可处罚款。

(13)证人王某力证言:我是在2005年到2013年2月,任谭庄镇国土所长。2011年初,我们发现在谭庄粮经所院内西北角在挖地基,我找粮经所所长张清林了解情况,张清林说他们盖的是职工宿舍楼,是本单位职工自己住的。到2011年底,这栋5层楼竣工后,粮经所对外销售,我才知道是在商品房开发。2012年3、4月时,盖好的这栋楼的东边又开始挖地基了,我就给负责谭庄的监察中队长赵某庆打电话让他带人过来查处,过了几天赵某庆带人过来,我们一起去查处。

当时我给赵某庆说粮经所先前盖好一栋楼,之前张清林说是职工宿舍楼,没有查处。现在发现是按商品楼对外销售,现在又盖一栋楼,两栋楼都没有手续。后来赵某庆是如何查的我不知道,谭庄镇粮经所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国有划拨的土地上建商品房,是土地违法行为,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没收新建的建筑物。

(14)证人王某证言:2012年我们监察中队长是赵某庆,2013年、2014年我没有去谭庄镇巡查过,因我的小孩小。执法卷宗中的王慧名字都不是我签的字,我不知道。

(15)证人王某涛证言:2012年4、5月,我们中队长赵某庆带着我去谭庄,谭庄国土所所长王自力、孙红照、张顺峰和我们到谭庄粮管所,到现场后我发现东北角有一栋楼正在建,我们让他们停工。后粮管所所长吕A到后我们对他记了询问笔录,作了现场笔录后我们走了。当时粮管所院内已建好一栋楼,当时吕A提出这栋楼是前任所长盖好的,一起处罚他不认,所以他在笔录上没有签字,后我们又对他做了一个补充笔录。2012年109号执法卷宗,不是我整理的,笔录做好后我交给赵某庆了,土地行政处罚等文书送达回证不是我签的,我之前没有见过,处罚文书也不是我制作的。对谭庄粮管所违法建房是否强制执行我不知道,2012年时吕A请我们监察队在谭庄一个饭店吃过一回饭。

(16)证人张某春证言:2011年吕A到谭庄粮食购销公司任经理,为了解决外欠帐,又因职工的住宅房比较破烂,向商水粮食局申请建两栋家属楼共60套,15间车库,分两期建设,2012年东北角那一栋开工建设,南边那一栋是2013年开工建设的,土地是国有的,。2012年、2013年商水国土局的来过一次,我就见到一个处罚通知单。

(17)证人张新强证言:2010年10月,我们谭庄粮管所经理张清林在院里西北角开发了一栋家属楼,2011年底吕A来了后在院里东北角建了一栋家属楼。对职工是90000万元一套,对外是多钱一套我不知道,我所职工一共是25人。

(18)证人王某华证言:我在谭庄农行上班,2010年我在谭庄粮管所买了一套家属楼,是东单元3楼东户120平方米,是随职工价买的,交了张清林10万元现金。

(19)证人韩凤梅证言:我是谭庄南楼人,在谭庄街上卖太阳能,我在谭庄粮管所买了一套家属楼,交了张清林10万元现金。

(20)证人张某开证言:我谭庄张老村的,2011年4月,我在谭庄粮管所买了一套家属楼,是东单元5楼西户133平方米,是西北角那栋,我听说他们对外卖家属楼我就买了,我交了张清林11万元现金。

(21)证人陈某丽证言:我谭庄街上的,2014年7月,我在谭庄粮管所买了一套家属楼,是二单元3楼129平米,是西南角那栋,我听说他们对外卖家属楼我就买了,我交了185000万元现金。

(22)证人王W证言:我谭庄卫生院工作的,2011年,我在谭庄粮管所买了一套家属楼,是东单元1楼,是西北角那栋,我听说他们对外卖家属楼我就买了,我交了张清林11万元现金。

(23)书证户籍证明、国土局证明:

赵某庆,男,生于1970年10月1日,住商水县城关镇和平街103号。

1986年10月上班后一直在商水县国土局监察大队工作,2009年起被任命为郸城县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中队长。

(24)商水县土地执法卷宗2012第109号、文件、证明等:内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对谭庄镇粮食购销公司,法定代表人吕A改变土地用途,依照《土地管理法》第56条之规定处罚罚款共70536元,责令交还土地使用权。

票据:谭庄镇粮食购销公司于2012年8月7日,交罚款10000元。

商水国土局证明:2012年至2014赵某庆负责巴村、大武、舒庄、谭庄、农场的土地监察工作;

商水县人民法院证明:商水县人民法院没有接到过商水县国土局申请执行谭庄镇粮食购销公司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亦没有受理过。

商水县国土局证明:谭庄镇粮管所土地属国有土地。

买房收据、合同书:张某永、陈某丽、张某开等人买房票据、合同书,略。

(25)土地房产评估报告:商水县谭庄镇粮经所院内2号楼5层建筑2760平米,价值时点2011年10月1日,建设总价为178.02元。

(26)现场勘查记录和照片:商水县谭庄镇粮经所院内,于2011年所建商品房2号楼5层,建筑面积2760平米。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予以核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庆不认真履行查处违法占用国有土地的工作职责,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在查处商水县谭庄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土地违法案件中,赵某庆履行了职责,没有滥用职权。谭庄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在张清林在任时,从2010年建商品房到2011年10月竣工,赵某庆就没有查处过说被告人赵某庆履行了职责,与事实不符;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非法占用土地是指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故辩护人称本案不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第76条。请求依法宣告被告人赵某庆无罪的观点,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庆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龚光明

审 判 员  陈 矿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亚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