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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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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红心、马全超、刘喜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1)被害人李×琳(67岁)陈述,2015年2月6日,我从黄河路邮政储蓄银行取钱出来后,有个男的给我说他捡到一个黑色布袋里边装的是钱,接着又来个中年男子,说是丢了个黑色布袋,拾钱的人以和我分钱为由,让我将身上

(1)被害人李×琳(67岁)陈述,2015年2月6日,我从黄河路邮政储蓄银行取钱出来后,有个男的给我说他捡到一个黑色布袋里边装的是钱,接着又来个中年男子,说是丢了个黑色布袋,拾钱的人以和我分钱为由,让我将身上的1700元钱和银行卡及密码拿走作为担保,留下黑色布袋交给我,说是等他从派出所出来后再归还给我,一起分拾到的钱,等这俩人走后我发现布袋内装的都是冥币,到银行查账发现银行卡上的4000元存款被取走。

(2)辨认笔录,李×琳辨认出赵×杰。

(3)取款明细证明:2015年2月6日,李×琳账户分两次取走5500元。

6、2015年2月15日,何红心、马全超、赵×杰在武陟县城采用同样方式骗取许×贤现金100元和一张银行卡及密码,逃离现场后将卡中5700元现金取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许×贤陈述,2015年2月15日13时许,在武陟县城大街,有个中年男子给我说他捡到一个黑色布袋里边装的是钱,这时又过来个男的说是丢了个黑色布袋,布袋内有2万元钱,问我有没有见到我说没有,这个男的走后,拾钱的男的将我带到路边说是和我一起分钱,将捡到的黑包刚交给我,丢钱的人再次返回,咬定钱是我们俩捡到了,为了证实我的卡里没钱,拾钱的人将我的卡和密码要走了,还有我身上的100元钱。等这俩人走后我发现布袋内都是冥币,之后我到银行查询,发现我卡上的5700元被取走了。

(2)马全超供述,2015年快过春节的时候,我和赵×杰、何红心到武陟城区诈骗,何红心和赵×杰选取了个作案目标。赵×杰、何红心选目标后就开始实施诈骗,我在附近放风,等得手后我们就赶紧离开城区,回去后我买衣服花了有500元是赵×杰付的帐。

(3)辨认笔录,证明许传贤辨认出赵×杰和何红心。

7、2015年3月1日,何红心、马全超伙同赵×杰在温县采用同样方式骗取王×喜现金450元和一张存折及密码,后将存折中的5500元现金取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喜(74岁)陈述,2015年3月1日,在温县黄河路有个中年男子给我说他捡到一个黑色布袋里边装的是钱。这时又过来个男的说丢了个黑色布袋,问我有没有见到我说没有。这个男的走后,拾钱的男的说是准备和我将钱分,这时丢钱的人再次返回,咬定钱是那个中年男的捡到了要拽这个人去派出所证实,拾钱的男的让我用身上的450元钱、存折及密码作为担保,说是等他从派出所出来后再归还给我一起分钱,等这俩人走后我才发现布袋内装的都是冥币,到银行查账发现存折内的5500元存款被取走。

(2)辨认笔录,证明王×喜辨认出赵×杰和和红心。

(3)视听资料及截图。

8、2015年3月4日,何红心、马全超伙同赵×杰在温县城采用同样方法骗取杜×奇现金14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杜×奇(62岁)陈述,2015年3月4日14时许,我从慈胜大街的邮政储蓄银行取钱出来碰见一个中年男子捡到一个布袋,说里边是一沓钱,说是和我分钱哩,这时丢钱的那个人过来了,拾钱的那个人赶紧将他捡到的黑色布袋给我,让我将我身上的1400元钱交给他,等他走后发现布袋内装的都是冥币。

(2)被告人马全超供述,2015年2月初的一天,我和赵×杰、何红心商量后到温县诈骗,赵×杰和何红心一个装作是丢钱的,一个装作是拾钱的,以和选取的目标分钱为由来实施诈骗,我在旁边跟着放风,骗到受害人的钱后我们就打车到温县往巩义去的转盘处搭客车走了,赵×杰这次给我分了500元钱。中间停有一两天,我和赵×杰、何红心又往温县来诈骗,我在一旁放风,这一次赵×杰给我分了600元。2015年元宵节的前几天,我和赵×杰、何红心坐车又往温县来诈骗,到城区后赵×杰、何红心选取目标去行骗,我就在他们俩附近瞎转悠,这一次他们俩骗的是个男的还是女的我记不清了,具体骗了多少我也不知道。回去后赵×杰也没有给我分钱。我总共来温县骗四次。

(3)辨认笔录,证明杜广奇辨认出何红心和赵×杰。

9、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何红心伙同赵×杰在沁阳市中医院附近,采取同样方法骗取王×莲现金3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莲(58岁)陈述,2015年3月12日12时许,我从沁阳市的银行取钱出来,一个中年男子说捡到一个布袋说里边是钱,又过来一名中年男子说是丢了一个黑色布袋,问我俩捡到没有,我俩都说没见,然后他就走了。拾钱的人说是和我分钱哩,这时丢钱的那个人再次过来了,拾钱的那个人趁机将他捡到的黑色布袋给我,让我将我身上的3000元钱交给他作保证,等那俩人都走后发现布袋内装的都是冥币。

(2)辨认笔录,证明王×莲辨认出赵×杰和何红心二人。

10、2015年3月16日,何红心伙同赵×杰在温县城采用同样方式骗取秦×梅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秦×梅(59岁)陈述,2015年3月16日16时许,我从银行取钱出来,过来个中年男子给我说他捡到一个黑色布袋里边装的是钱。又过来个男的说丢了个黑色布袋问我有没有见到,这个男的走后,拾钱的男的将我领到文化广场,要走了我身上的5000元钱,将捡到的黑包给我,这时丢钱的人再次返回,咬定钱是那个中年男的捡到了,拽着那个捡钱的人走了,等这俩人都走后我才发现布袋内装的都是冥币,我才发现被骗了。

(2)辨认笔录,证明秦×梅辨认出赵×杰和何红心。

11、2015年3月20日,何红心伙同他人在温县城以同样方式骗取柴×元现金4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柴×元(75岁)陈述,2015年3月20日17时许,我从温县邮政储蓄银行取钱来后,碰见两个中年男子,一个说是捡到钱了和我分钱哩,将他捡到的黑色布袋给我,骗走了我身上的4000元钱,等俩人走后我发现布袋内装的都是冥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