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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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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红心、马全超、刘喜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温刑初字第00119号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红心,男,1968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巩义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辩护人巴均瑞,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2015)温刑初字第00119号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红心,男,1968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巩义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辩护人巴均瑞,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全超,男,1975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职工,住巩义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喜成,又名孬蛋,男,1969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巩义市。曾因犯诈骗罪于1998年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8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红心、马全超、刘喜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会星、孙聪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红心及辩护人巴均瑞,被告人马全超、刘喜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月27日至3月23日,被告人何红心伙同赵×杰或他人在温县采用故意丢钱并谎称和被害人私分拾得的现金的方式,骗取杨×安、郑×山、王×英、王×莲、秦×梅、柴×元、冉×年现金30940元。

2、2015年2月6日至3月4日,何红心和被告人马全超伙同赵×杰在温县、武陟以同样方式骗取李×琳、许×贤、王×喜、杜×奇现金18850元。

3、2015年3月29日,何红心和被告人刘喜成伙同赵×杰采用同样方式在沁阳市区骗取陈×兰现金15000元。4月5日,该三人又伙同马全超在温县骗取张×兰现金4100元。

4、2014年12月25日,何红心和焦×奎在三门峡渑池县采用同样方式骗取张建生现金8300元。

公诉机关就以上指控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何红心、马全超、刘喜成均已构成诈骗罪。何红心诈骗数额巨大,马全超、刘喜成诈骗数额较大,刘喜成系累犯,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红心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王×莲陈述其被骗的证据有瑕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起诉书指控何红心骗取李×琳、张×生现金的事实能够成立,其余指控的事实均证据不足;何红心骗取张×生现金数额应为8100元。被告人马全超、刘喜成均辩称其系从犯。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何红心伙同焦×奎(已判刑)在三门峡市渑池县,焦×奎将装有现金收据的小包扔在地上,何红心捡起后谎称和张×生私分包里的钱,骗取张×生现金8100元。案发后,何红心已将所骗现金退还并由张×生领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生(67岁)陈述,2014年12月25日中午,我拿存折去银行取1000元钱,有个人和我搭讪并扶我往前走,这个人弯腰在地上捡了一个黑袋子说里面有钱要和我分,后来一个人过来说钱掉了问我们见了没有,扶我那人说包里至少有一万元钱先交给我,让我把身上的1000元交给他,让我拿着黑袋子,把我存折也拿走了,然后他说跟前面丢钱的人证实他没有捡钱便离开了,我打开袋子一看里面全是收据单等废纸。到银行查账后发现银行卡内的7100元存款被盗取,我共计损失了8100元。

(2)被告人何红心供述,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我和焦×奎事先商量好之后,在三门峡渑池县城一个大市场边的邮政储蓄银行内确定一个目标是个70多岁的老头。在这个老头面前我和焦×奎就像演戏一样,利用他占小便宜的心理,让这个老头误以为我捡到的包里边真的是2万多块钱,骗他说是分钱,让这老头将他身上的1000元现金、存折及密码给了我,我将装着冥币的黑布袋交给这个老头保管。焦×奎借口说是有人见我捡到他钱包,硬拉我去派出所搜身而迅速逃离现场,而后我和焦×奎又在县城找了家邮政储蓄银行,在柜台上将这个老头存折上的7000元存款取了出来,所骗的赃款我俩平分了。

(3)辨认笔录,张×生辨认出何红心。

(4)渑池县法院对焦×奎的判决书

(5)焦×奎妻子退款8100元的条据及张×生领款条据。

2、2015年1月27日,何红心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后流窜至温县,采用同样的方式将装有冥币的黑色布包丢掉并谎称能和杨清安分钱,骗取杨×安现金196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杨×安(56岁)陈述,2015年1月27日中午12时许,我在黄河路邮政储蓄银行取了1970元工资,一个约五十岁的男子走到我跟前对我说你看地上有一沓钱,是不是你丢的,他拾起来让我摸摸将钱装进他的裤袋内,让我和他分钱,一个50多岁的男子追上我俩说我们拾到他的一沓钱,和我一起的男子说我没有拾到,我和那个男子就来到路南边,他将黑色布袋给我,丢钱的人又过来。当时我想我这一千多元钱换这一沓钱值,我就将我的1970元给了那个拾钱的,他又给了我10元钱,拿了1960元,那个丢钱的人说那个拾钱的人拾他钱了,要拉他到派出所,我就赶紧往东走了,我到我姐家拿出黑色布袋一看全是冥币。

(2)辨认笔录,杨×安辨认出何红心。

3、2015年2月4日,何红心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后流窜至温县,采用同样方式骗取郑金山现金188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被害人郑×山陈述,2015年2月4日11时许,我取完钱出来碰见了两个中年男的,一个说是捡到钱了,一个说是丢钱了,捡钱的男的说是给我分钱哩,将他捡到的黑色布袋给我,要走了我身上的1880元钱,后来丢钱的人说有人见那个人拾到钱了,将那个人拽走去证实,等俩人走后发现布袋内装的都是冥币。

(2)辨认笔录,郑×山辨认出何红心。

(3)视听资料及截图。

4、2015年2月5日,何红心伙同赵×杰(在逃)在温县城采用同样方式骗取王×英现金3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英(71岁)陈述,2015年2月5日12时许,我从银行取1850元钱后,加上我身上还装有1100多元,碰见两个中年男子,一个说是捡到钱了和我分钱哩,一个说是自己丢钱了,捡钱的人将他捡到的黑色布袋给我,骗走了我身上的3000元钱,等俩人走后发现布袋内装的都是冥币。

(2)辨认笔录,王×英辨认出假装掉钱的何红心以及假装拾钱的赵×杰。

(3)视听资料及截图。

5、2015年2月6日,何红心伙同马全超、赵×杰采用同样方式骗取李×琳现金1700元和一张银行卡及密码,逃离现场后将卡中4000元现金取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