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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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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雄、李坤、张征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被告人张征秀供述,证实张征秀到中鼎公司时,李坤是董事长,但不经常到公司,由李某甲负责,后又陆续来陈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2013年1月份李某甲不干了,李英雄召集张征秀、陈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开会,

2、被告人张征秀供述,证实张征秀到中鼎公司时,李坤是董事长,但不经常到公司,由李某甲负责,后又陆续来陈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2013年1月份李某甲不干了,李英雄召集张征秀、陈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开会,明确了四个人的职责分工。张征秀当总经理,负责对外关系和财务部;张某丙负责项目部,即对外考察项目;陈某某负责理财即接待上门客户投资;张某乙负责综合部即各科室的行政以及日常管理。公司对外放款要通过贷审会研究决定,贷审会成员由中层以上八人组成,财务经理、项目经理、理财经理、张征秀、陈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和李坤。中鼎公司有四个部门,分别是财务部、理财部、项目部、办公室,还有两个子公司,一个是中鼎集团,负责人叫缑某某。另一个叫中海鼎公司,负责人是李某乙。中鼎公司做的主要是微小企业贷款。公司的项目部负责考察项目、放款和收资。考察项目之后由张某丙负责审核,在家的贷审会的成员跟张某丙实地到企业考察,考察的重点是企业法人的个人银行征信,企业有无不良贷款记录、企业来往账目、资金偿还来源等综合方面。考察后贷审会成员召开贷审会,对该企业的综合情况评议,同意后在待审报告上签字,手续办齐之后张某丙给张征秀说,张征秀给李坤汇报,李坤让张征秀通知财务部门向借款方放款,如李坤不接电话,张征秀直接通知财务部门的吴某某给借款方提供的账户转账,是财务部拿着借据去入账。

客户来到中鼎公司,客户经理或前台服务人员接待,客户选择投资后由业务员或者前台人员陪同到财务室交现金或者刷卡,进账后出纳给客户开收据,一式三联,一联出纳保存,一联由业务员或者前台人员拿着,领着客户到签单室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大致是投资时间、金额、期限、利率情况、投资项目名称等等,有中鼎公司盖章,用款方盖章。一个月利息是月息一分五,三个月是月息二分,半年是月息二分一,一年是月息二分二。公司以较低的利息吸收存款人的资金,再以较高的利息把钱放贷出去,赚取利息差价,一般都是三分、三分五、四分这三种。公司理财部的成员每月都要完成30万元的理财任务,业务员是每个月1万元钱给10元的提成,前台是每个月完成1万元给2元的提成,公司在给客户订合同时会统计是谁的业务,根据这个来给业务员或前台算提成。

公司所有的进账汇总后交给吴某某,张征秀不知道财务部门每天怎样汇总钱数的。李坤是中鼎公司的董事长,侯某乙让张征秀去帮李坤。李坤虽然不常去公司,但是公司的事情张征秀要向李坤汇报。李英雄想让公司正常运转、发展,就到公司去给员工讲如何管理公司,增加人气等。公司人员刚到位时,李坤不在公司,李英雄给张征秀、陈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开会明确分工职责,张征秀在公司每月4000元的工资,有亲戚朋友投可以资得到每月1万元10元的好处费。只要是公司的员工,每个人都可以介绍自己的亲戚好友来投资,公司都会给这笔好处费。2013年9月19日,李英雄、李玉玲说公司出事了。

3、被告人李英雄的供述,证实2011年李坤将中鼎投资担保公司的百分之八十五的股份购买走,开始经营。中鼎投资担保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有李坤、张征秀、张某甲、张某丙、陈某某。

(二)被害人报案材料

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一千余人的陈述、报案材料、被调查人登记表、身份证、焦作市中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监管协议及保证函、出资人借贷保证协议、收据,证实被害人在中鼎公司被非法吸收存款的事实,并证实被害人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及数额。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1月份,王某某和郑某某、石某某合伙成立中鼎公司,王某某任法人代表。因公司不具有经营能力,王某某与被告人李英雄经过谈判,于2011年3月10日将中鼎公司以25万元转让85%的股份给李英雄并与李英雄的儿子李坤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将中鼎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两本)、税务登记证(正、副两本)、开户许可证、石某某股权转让协议书、财务公章、行政公章、法人(王某某)手章一并交给李坤。当时约定签定协议先支付15万元,待营业执照法人变更后再支付10万元。后李坤一直未及时变更法人,10万元一直未支付王某某。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底6月初,李某甲通过焦作人才网投了简历,同年6月底7月初至12月份,任中鼎公司总经理。中鼎公司实际是李英雄的,李坤属于二老板。中鼎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群吸纳资金,并付给高于银行的利息。再将资金以放贷的形式放给中、小企业,收取更高的利息,从中获取利息差。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李英雄让黄某某到中鼎公司上班。2013年元月,李英雄把总经理张征秀、副总经理陈某某召集一起宣布任命黄某某为副总经理。张征秀是李英雄聘请的总经理。黄某某上班期间公司开班子会李英雄都参加,事项是李英雄决定的。新华街有家中鼎分公司,缑某某在那里总负责。中鼎公司以较低的利息让群众到公司投资,以较高的利息和担保费将钱投放给用款企业,从中挣取利息差。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中鼎公司董事长是张征秀,负责全面工作。公司一共有五个部门,分别是财务部、理财部、客服部、项目部以及办公室也叫综合部。财务部是张征秀负责,理财部、客服部由陈某某负责,项目部负责人是张某丙,办公室负责人是张某甲。中鼎公司还有两个子公司,一个位于新华北街的中鼎集团,负责人叫缑某某,另外一个子公司位于轮胎厂家属院门口,叫中海鼎公司,负责人是李某乙。陈某某是2013年3月份通过张征秀到中鼎公司上班,负责的理财和客服部,主要就是接待上门客户和发动自己的亲朋好友来公司投资。李英雄经常去公司,一般都是到张征秀办公室,也不和别人说话。大家都知道李英雄是公司的老板,但是公司没有专门对外说过。陈某某很少见到李坤,从来没见过王某某这个人。陈某某知道中鼎公司没有资质在民间募集资金,但替中鼎募集资金导致很多受害群众的本金不能收回。

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张某甲是2013年4月份通过张征秀介绍到中鼎公司工作的,负责行政、后勤等工作。李英雄是中鼎公司的老板,中鼎公司项目放款、人事安排、资金调配等重大事情张征秀都要给李英雄汇报。李英雄一个月大约要召开4次左右领导班子会,讲一些公司的项目、理财、内部管理等事情。李英雄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重大事情都由李英雄决策,张征秀、陈某某、张某丙和张某甲参加。李英雄在领导班子会议上宣布张征秀任董事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