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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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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史某军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2)证人马甲证言:2009年石勇以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河科大一附院新区医院外科病房楼装修工程,其是石勇聘请的负责项目技术的人员。2010年中秋节前,石勇为了取得主管基建工作的副院长史某军的支

(2)证人马甲证言:2009年石勇以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河科大一附院新区医院外科病房楼装修工程,其是石勇聘请的负责项目技术的人员。2010年中秋节前,石勇为了取得主管基建工作的副院长史某军的支持,给其20000元钱,让其送给史某军,后其在史某军查看工地进度时,将20000元钱给了史某军。

(3)证人史甲证言:2010年中秋节前,其安排马甲给史某军送现金20000元。

(4)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与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新区医院外科病房楼装饰工程合同:证明了史甲、马甲所在的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存在新区医院外科病房楼装饰工程承揽关系。

11、2009年,史甲以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了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区医院外科病房楼装修工程,2010年春节前,史甲为了感谢被告人史某军对工程的帮助和支持给史某军送20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史某军的供述:被告人史某军对上述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

(2)证人石勇证言:2009年其以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了河科大一附院新区医院外科病房楼装修饰工程,2010年春节前,其为了得到主管基建工作的副院长史某军的支持和照顾,在友谊宾馆送给史某军现金20000元。

12、2012年9月,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了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老区医院门诊综合楼土建工程,项目经理王某伟为了感谢被告人史某军对工程的支持和帮助,于2014年春节前,送给史某军20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史某军的供述:被告人史某军对上述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

(2)证人王某伟证言:2012年9月份,其所在的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河科大一附院老区医院门诊综合楼土建工程,其作为基础建设项目经理,为了取得主管基建工作的副院长史某军的照顾和支持,2014年春节前在新区办公室送给史某军现金20000元。

(3)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与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新建门诊综合楼工程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合同、记账凭证、发票等:证明了王某伟所在的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存在新建门诊综合楼工程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工程承揽关系。

13、2007年年底,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了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区医院的门诊楼土建工程,2013年年底中标内科楼(现正在建)的土建和水电工程。工程项目经理王某军为取得被告人史某军对工程的支持帮助,在2008年至2013年春节每年给史某军送5000元现金,共计3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史某军的供述:被告人史某军对上述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

(2)证人王某军证言:2007年年底,其所在公司中标河科大一附院门诊楼建设工程,其作为项目经理,为了取得主管基建工作的副院长史某军的照顾和支持,2008年春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共六次在老区办公室送史某军30000元(每次均为5000元)。

(3)证人李忠证言:新区医院一期2006年开始建设,主要包括门诊医技楼、外科病房楼,2011年底投入使用;内科病房楼2013年底开工建设,施工单位是河南国安集团,项目经理是王某军。新区医院内科楼工程款付款程序:先由施工单位报工程量,后监理审核,报基建科审核后交医院财务科,上医院院务会后支付工程款。

(4)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与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新区医院二期工程内科楼项目的记账凭证、工程款支付凭证、发票等:证明了王某军所在的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存在新区医院二期工程内科楼项目承揽关系。

14、2014年春节前,河南鑫聚暖通工程集团副总经理谢某强为承包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区医院的暖通工程。利用宴请,把事先准备好的两张5000元的购物卡送给被告人史某军。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史某军的供述:被告人史某军对上述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

(2)证人谢某强证言:2014年春节前,其所在的河南鑫聚暖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想做河科大一附院的暖通工程,为了取得主管基建工作的副院长史某军的支持,在请史某军吃饭后送给史某军丹尼斯购物卡10000元。

15、2010年的上半年,上海华东电脑有限公司中标了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楼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为了取得被告人史某军在工程方面给予关照,公司负责人杨某杰在宴请史某军时,给史某军送20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史某军的供述:被告人史某军对上述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

(2)证人杨某杰证言:2009年,其所在的公司中标河科大一附院新区医院门诊楼建筑智能化工程,为了取得主管基建工作的副院长史某军的支持和帮助,在老区办公室送给史某军现金20000元。

(3)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与上海华东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新区医院门诊医技楼和外科病房建筑智能化工程合同:证明了杨某杰所在的上海华东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存在新区医院门诊医技楼和外科病房建筑智能化工程承揽关系。

16、2007年,姚某宇承包了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电梯工程,为了取得被告人史某军对工程及工程款的结算方面提供帮助、支持,姚某宇在2007年春节给史某军送5000元购物卡,2008年春节给史某军送5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姚某宇还想做医院的电梯工程给被告人史某军送20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史某军的供述:被告人史某军对上述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

(2)证人姚某宇证言:2007年,其所在的河南德远电梯有限公司与河科大一附院有电梯购销关系,其为了取得主管基建工作副院长史某军的支持,2007年春节前、2008年春节前两次送史某军购物卡共计10000元;2010年其所在的河南吉宇机电有限公司做了河科大一附院传染病医院的电梯业务,其作为负责人为了取得史某军的支持,2013年春节前在老区办公室送给史某军现金20000元。

(3)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与河南德远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新区医院电梯购置合同:证明了姚某宇所在的河南德远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存在新区医院电梯购销关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