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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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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屈明会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证人丁子某证言:2014年6月24日,孙某某喊我,让我和她们一起上访,后屈明会领着我们一、二十个人到北京上访,停留十几天,去过中纪委、国家信访局、公安部,到北京公安部上访,又到天安门广场看国旗,当降国旗时候

证人丁子某证言:2014年6月24日,孙某某喊我,让我和她们一起上访,后屈明会领着我们一、二十个人到北京上访,停留十几天,去过中纪委、国家信访局、公安部,到北京公安部上访,又到天安门广场看国旗,当降国旗时候,我们二十多人向国旗下跪,下跪时侯有四、五个人头戴红帽子,身穿印红字白短袖,后来被警察拉走了,下跪时很多人在看,屈明会让下跪。白衣服和红帽子是屈明会给我们发的。车费等费用是屈明会给出的钱。衣服上前后印有红字,前面是“我们要生存,我们要吃饭”、“河南省邓州市暴力强拆5000亩耕地”,穿这衣服是引起注意,造点影响。

证人丁寅某证言:昨天下午在北京天安门国旗下面,反映东丁村占地问题,穿的白色短袖,上面印“要吃饭,要生存”,有几个人在那里跪着,我岁数大,也没有跪,后来北京警察去了,把我们喊到派出所。我们二十多人,是屈明会给我打电话上访,她说吃住不用我花钱。白色短袖是屈明会给发的,没有收我的费用。车费是屈明会给出的。

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屈明会领着我们到北京信访局、公安局、电视台、天安门等几个地方上访。发统一衣服,上面印“要吃饭,要生存”的字。要求我们去单位上访的时候穿上。

证人余丙某证言,证实屈明会组织二十多人到北京信访办、中纪委、电视台、天安门上访,并由屈明会提供白衣服、红帽子,负责上访费用。

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和丁书珍等二十四个人到北京中纪委、信访局、公安部,最后于2014年7月10日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上访,和我一起去天安门广场的人,有的穿的T恤上写的是“河南省邓州市暴力强征5000亩土地”、“要吃饭、要生存”。

证人张甲某证言,证实屈明会领着他们到北京信访局、公安部、电视台、天安门等几个地方上访。

证人丁某某证言,证实屈明会领着他们到北京上访,在降国旗时,屈明会让我们把白色T恤衫穿上,并让我们跪着,当时很多人在看,没一会儿就来了几十个警察把我们带走了。

证人段某某、田某某、丁某某、赵某某、黄某某、尹某某等人证言,均证实屈明会领着他们二十余位群众身穿印有“河南省暴力强征5000亩耕地”、“要吃饭,要生存”的白色T恤衫,带红色帽子,在北京市区行走,并到北京天安门上访。

证人陈同泽证言,证实屈明会领着他们二十余人身穿“要吃饭、要生存”、“河南省暴力强征5000亩耕地”的白色T恤衫,带红色帽子在北京市区行走。在天安门广场上降国旗时下跪,周边的群众很多在看,没一会儿就来了几十个警察把我们带走了。

被告人屈明会供述:2014年6月25日,我们12人当晚坐火车到北京,我们在中纪委反映情况,一直等到7月8日,小丁村又赶来12人,我们在中纪委门前汇合了,后我们看有人在卖衣服,上面可以喷字,我们在地摊上每人买了一件白色T恤衫短袖,又让他们在每件上面喷了“我们要生存、我们要吃饭”、“河南省邓州市暴力强征5000亩耕地”的字,一件10多元,大家都是自己掏的钱,大家又自己掏钱买了一顶红帽子,然后都自发的穿上这些衣服,先后到中纪委、信访局上访,反映问题。7月10日上午,我们又穿着这些衣服到电视台寻求帮助,后来警察喊来一辆公交车把我们拉走。

2014年7月10日下午,我和我村王书玲等二十四人到天安门广场,当时周围有很多人在看降旗仪式,6点左右,大伙跪下来,跪拜国旗,当时有几个人又穿上白色短袖,前边印着“要吃饭,要生存”、后面印着“河南省邓州市暴力强征5000亩耕地”的红色字体,我们跪拜了四、五分钟,被周围武警、特警、警察们发现,然后他们都围过来把我们劝说站起来。后来我们24人被邓州市驻京工作人员接走并带回邓州市。当时广场有一两千人在看降旗。我们跪拜整个过程持续有十来分钟,下跪的目的想引起政府重视,从而解决我们反映的土地问题。费用是自己掏的,自己兑的,穿上述衣服目的是为了引起政府重视,尽快处理解决我们反映的问题。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屈明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作为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屈明会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屈明会辩称起诉书指控其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属实以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屈明会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加者,没有电话指示他人组织村民驾驶车辆将水电三局项目部大门堵住的行为,不具备该罪的主体资格,上访是为了解决合法问题,且起诉书指控项目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不具有客观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行为构不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理由,经查,证人丁某某、余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屈明会多次电话指示他们于2014年8月2日至8月13日、8月15日至8月22日期间,组织村民驾驶小八匹手扶拖拉机将水电三局项目部大门堵住。丁甲某、陈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等证人证言均证实余某某、丁某某组织村民驾驶手扶车将水电三局项目部大门堵住,其证言相互印证。邓州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屈明会武汉手机号码(18627783962)于2014年8月1日至8月24日多次电话联系余某某;余某某电话(15538798068)于2014年8月2日、3日电话联系丁某某(18238113432)以及2014年8月份屈明会电话联系丁某某。张楼乡人民政府证明、邓州市裴营乡人民政府情况说明、邓信联办(2014)164号文件关于裴营乡屈明会非正常上访反映问题的情况说明,均证实被告人屈明会反映占地补偿款不合理的问题,经查证不属实,不予支持。邓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证实因阻工造成中国水利水电工程三局邓州湍北新区项目部17天直接经济损失866810元。且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通知、湍北新区新型社区项目地块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附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故其辩解理由没有事实根据,不予采纳。被告人屈明会辩称其没有组织群众去北京天安门广场上访,面对国旗下跪是出于敬仰心理,意图不是引起人群关注及其辩护人辩称其在上访过程中,没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上访只是为了解决合法问题,及其辩护人辩称其行为构不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屈明会手机照片及北京陶然亭地铁照片,证实被告人屈明会等人于2014年7月8日至10日,身穿白色T恤衫,写着“要吃饭、要生存”等,带红色帽子,在北京市区行走以及在地铁口给参与非访群众讲解。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民警孙博、袁京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在天安门广场南侧巡逻时发现屈明会等人下跪,后将其传唤到该队询问。证人王书玲、丁生科、丁生泽、李孝芝、余仁敬、李玉珍等人证言,均证实屈明会组织他们二十四人身穿白色T恤衫、上印“要生存、要吃饭”等字样,到北京市中纪委等地方上访,并在天安门广场国旗降旗时,向国旗下跪,被告人屈明会2014年8月25日供述其24人到北京中纪委等地上访,并到天安门广场,在国旗降旗时让部分上访群众穿上状衣,面向国旗下跪,证人张毅、金永权证言,证实屈明会等人在天安门广场下跪时,一名巡警制止他们,屈明会等人不予理睬,这名武警迅速呼喊其他民警到场处理,并被强制传唤。且有邓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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