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朱军民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军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军民犯诈骗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军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军民犯诈骗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惩处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朱军民提出的其没有骗被害人彭某、孔某、吴某以及在其收取了被害人杨某、潘某的钱之后存在交通银行卡上尚未办理的辩解,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害人彭某、孔某、吴某、杨某、潘某的陈述可以证实朱军民自报的身份不同,相关院校出具的证明亦能证实朱军民所自报的身份均系其虚构的,而交通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朱军民所称的工资卡上未发现有工资项出现,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出具的证明亦能证实朱军民并未在郑州市办理社保,同时证人刘某、朱某、赵某的证言均证实未曾受朱军民的请托为其办理事情,另被告人朱军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亦承认其实施了诈骗的行为,上述证据足以证实朱军民虚构其身份骗取被害人钱财的事实足以认定,故对朱军民提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因高志勇无法查证故收取吴某的七万元钱应当不予认定的辩护意见,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朱军民自称将七万元钱交给高志勇并由他交给张力奎,但是高志勇的相关详细信息朱军民均不能提供,且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曾多次供述称在收到吴某的钱之后用于还账了,另郑州大学作为省部共建高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在转专业的相关条件中均不能在新生报到时办理,且朱军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称其将7万元钱用于还债了,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本案被告人朱军民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军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涉案未追缴赃款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石 洋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