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014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白雨再次窜至南阳市卧龙区官庄107号,采取同样的方式再次翻进到石某家中盗走一条千足金黄金项链、一个小米充电宝、一块女士手表。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千足金黄金项链价值1966元、女士手表价值60元。案发后,该手表、小米充电宝已追退失主。 16、2014年7月24日晚,被告人白雨窜至南阳市卧龙区官庄147-1号,翻窗进入王某甲的出租屋内,盗走一台白色索尼牌笔记本电脑及电脑包、一个小工具包,包内装有订本机、螺丝刀和一个上面刻有“王某甲”字样的纪念章。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白色索尼笔记本电脑价值1800元。案发后,白色索尼笔记本电脑已追退失主。 17、2014年8月4日晚,被告人白雨窜至南阳市卧龙区官庄村248号,从窗户翻进被害人吴某某家中盗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部、白色耳机和一个钱包。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630元。案发后,该电脑及白色耳机已追退失主。 18、2014年8月4日晚上,被告人白雨窜至被害人冯某的家中,盗走一把黑色的小折刀、一把黑色的小手电筒、一对白面黑底的爱放牌音响。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爱放牌音响价值630元。案发后,该音响已追退失主。 19、2014年6月9日晚10点左右,被告人白雨在南阳市卧龙区文化路官庄村道内一家饺子馆,将在饺子馆内吃饭的王某乙的挎包盗走,挎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U盘、结婚证化妆品和200元现金。案发后,银行卡已追退失主。 20、2014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白雨窜至南阳市卧龙区乔庄进入祝某某的家中,盗走啄木鸟牌挎包一个、钱包一个、神佛公仔一个、挎包内有祝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啄木鸟牌挎包价值150元、钱包价值50元。案发后,该挎包、钱包已追退失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白雨、李某的基本情况,二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系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 (2)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白雨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1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被告人李某无犯罪记录的事实。 (3)抓获经过,证实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民警于2014年8月6日晚在南阳市白河南市直党校旁家属院内将被告人白雨抓获,2014年8月26日上午10时许,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一大队侦查员袁体、鲁昂等人在带领白雨指认销赃地点时,白雨指认梅溪商城北门金银首饰加工店李某即为收赃人员,遂将被告人李某捉获的事实。 2、物价部门鉴定意见: 南阳市卧龙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宛龙价证鉴(2014)180号价格鉴定书:鉴定意见:联想笔记本电脑U410、黄金手链(周大福0.177两)、黄金项链(金正珠宝)、黄金吊坠(金正精品)、黄金项链(金正珠宝)、宝宝银饰(两个银手镯、一个小银锁)、黄金吊坠(周大福)、索尼笔记本电脑EK25、台式电脑、钻戒一枚共计价值28709元。 南阳市卧龙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宛龙价证鉴(2014)191号价格鉴定书:鉴定意见:黑色东芝牌电脑带充电器、台式组装电脑显示器、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T61、黑色笔记本电脑G510、华为平板电脑S7-301、黑色小联想平板电脑A3300-T、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Y500、白色迷你平板电脑P89、苹果平板电脑、白色索尼手机T2、蓝色VIVOV手机三部、白色VIVO手机三部、白色oppo手机、台式组装电脑显示器AOC共计价值24170元。 南阳市卧龙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宛龙价证鉴(2014)193号价格鉴定书:鉴定意见:白色本田踏板摩托车WH100T-F、绿色玉镯、黄金项链千足金、小米充电宝、手表、三星直板非智能手机、解百纳红酒、棕色钱包、啄木鸟牌挎包共计5726元。 3、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4、被告人白雨、李某的供述。 5、被害人方某、刘某、何某某、孙某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经法庭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被告人白雨、李某的犯罪事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雨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白雨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白雨的刑期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9年2月6日止;李某的刑期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鹏 审 判 员 刘 丽 人民陪审员 刘 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