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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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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白雨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63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雨,男。 被告人李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雨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犯掩饰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63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雨,男。

被告人李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雨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掩饰隐瞒犯罪得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冬云、贾建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雨、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白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二条第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雨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依法惩处。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白雨、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4月29日晚,被告人白雨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茅岗屯82号方某的出租屋,翻窗入室盗走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部白色OPPO手机。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4100元,白色OPPO手机价值660元。

2、2014年5月9日晚,被告人白雨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至茅岗屯村523号,翻窗进入三楼刘某的出租屋内,盗走电脑桌抽屉里放着的一对墨绿色玉镯、电脑桌上放着的台式电脑的主机、显示屏。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台式电脑的主机、显示屏共计价值2100元,墨绿色玉镯价值500元。案发后墨绿色玉镯已追退失主。

3、2014年5月11日21日许,被告人白雨窜至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路茅岗屯181号院内,将房东何某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车牌号为豫R05B67白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盗走。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白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价值260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退失主。

4、2014年5月19日晚,被告人白雨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茅岗屯89号,进入二楼孙某某的出租屋,盗走了房间内电脑桌上的台式电脑的主机、飞利浦牌显示屏,并将床上放着的一个钱包拿走,钱包内有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台式电脑主机、飞利浦牌显示屏共计价值2200元。

5、2014年5月24日晚至25日晚时许,被告人白雨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茅岗屯48号,用卡片捅开二楼李某甲的出租屋暗锁门,盗走一部联想笔记本电脑、白色小平板电脑、白色吹风机等物品。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1000元、白色小平板电脑价值640元、白色吹风机价值50元。案发后白色吹风机已追退失主。

6、2014年8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白雨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茅岗屯村143号陈某家,从窗户翻入王某某的出租屋内,盗走一台东芝牌黑色笔记本电脑及电脑包、一个金马型黄金吊坠、一个翠玉挂件等物。金马型黄金吊坠以55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东芝牌黑色笔记本电脑及电脑包共计价值1780元、金马型黄金吊坠价值694元。案发后,东芝牌黑色笔记本电脑及金马型黄金吊坠已追退失主。

7、2014年8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白雨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茅岗屯村143号,从窗户翻入韩某的出租屋内,将韩某屋内的一部黑色的直板三星手机盗走。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黑色直板三星手机价值15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追退失主。

8、2014年8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白雨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茅岗屯村141号,盗走张某某屋内的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华为平板电脑。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黑色联想笔记本电价值3300元、华为平板电脑价值63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退失主。

9、2014年8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白雨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茅岗屯村141号,从窗户翻入陈某家,盗走一部白色索尼手机、一个苹果5充电器。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白色索尼手机价值148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追退失主。

10、2014年6月8日晚,被告人白雨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至官庄117号,从二楼窗户翻入李某乙的出租屋内,盗走床上放的苹果牌平板电脑、步步高耳机和地上插板上充电器。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牌平板电脑价值3200元。

11、2014年6月13日晚,被告人白雨窜至南阳市卧龙区官庄142号,从窗户翻入二楼刘丽的出租屋内,盗走一部白色步步高VIVO手机、一部蓝色步步高VIVO手机、钱包及400元现金。钱包内装有一张民生银行信用卡、一张建设银行卡、两张交通银行卡和一张身份证。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白色步步高VIVO手机价值1800元、蓝色步步高VIVO手机价值1650元。案发后,蓝色步步高VIVO手机已追退失主。

12、2014年6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白雨窜至南阳市卧龙区官庄100号,从二楼楼梯间的窗户翻入陈某甲家的房间内,将桌子上放的一台蓝色联想笔记本电脑及一张小型电脑桌、梳妆台上放的一枚“钻石小鸟”牌钻戒、两条金项链、一个黄金手链、一个黄金吊坠和桌头柜内抽屉里的一套银锁和100元现金盗走。被告人白雨分三次将“钻石小鸟”牌钻戒以2000元、周大福黄金手链以1500元、金正精品黄金吊坠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将收购来的钻石小鸟牌钻戒、金正珠宝牌黄金项链、金正精品千足金吊坠卖掉从中获利。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钻戒价值16300元、两条黄金项链共计价值1680元、黄金手链价值2478元、黄金吊坠价值1562元、蓝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1700元、银锁价值200元。案发后,蓝色联想笔记本电脑及小型电脑桌、银锁已追退失主。

13、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被告人白雨窜至南阳市卧龙区官庄133号,翻窗进入李某丙的出租屋内,盗走台式电脑主机、显示器及四瓶长城解百纳红酒。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台式电脑主机、显示屏共计价值1500元,长城解百纳红酒价值200元。

14、2014年6月底一天晚上,被告人白雨窜至卧龙区官庄107号,从窗户翻进石某家中,盗走石某的银行卡、现金100余元、一串钥匙以及万德隆、大统超市共四张购物券。案发后四张购物券已追退失主。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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