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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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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根生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少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郁根生,男,1994年9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少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郁根生,男,1994年9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后被送往河南省南阳监狱服刑。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郁根生被上蔡县公安局解回,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未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根生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郁根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3年10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郁根生伙同白晋迎(已判刑)窜至上蔡县塔桥乡塔桥街洪河桥西侧路东的富强网吧门前,将李某阳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摩托车盗走。经评估,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元。

(二)、2013年10月9日0时许,被告人郁根生伙同白晋迎窜至上蔡县塔桥乡塔桥街东段的翟某某网吧内,趁网吧工作人员不注意,将网吧内3台电脑的CPU及内存条盗走。后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26元。

(三)、2013年10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郁根生伙同白金迎窜至上蔡县东街向往未来网吧内,将网吧内的11台电脑的CPU及内存条盗走。后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755元。

另查明,被告人郁根生在参与该三起犯罪过程中均为犯罪的主要实施者。

上述事实,被告人郁根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鹏、曹某星的证言;被害人李某阳、翟某某、马某某的陈述;同案人白晋迎的供述;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上价证鉴(2014)01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同案人白晋迎指认盗窃现场及照片;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上)公(刑技)鉴(痕)字(2013)026号手印鉴定书;本院(2013)上少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2014)上少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2014)金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书,上蔡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上蔡县公安局党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根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伙同他人,盗窃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5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郁根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郁根生在一个月内参与盗窃三起,属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郁根生在参与的该三起犯罪过程中,均系犯罪的主要实施者,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郁根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郁根生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法律规定数罪并罚。综上,对被告人郁根生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郁根生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郁根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黎爱香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人民陪审员  吴江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一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