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7日,河南省永城市运输户张高兴驾驶的豫N77607货车沿310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民权县罗庄超限站时,身为超限站值班人员的被告人闫某、董某某示意其停车检查。张高兴闯卡后,被告人闫某带领同时值班的被告人耿某违规上路对张高兴所驾驶的货车强行拦截。豫N77607货车被带回罗庄超限站后,经称重,所拉煤炭超载107%。闫某、董某某责令张高兴将车开到超限站停车场卸货,张高兴拒绝卸货,闫某、董某某等人随将张高兴的货车非法扣留。被告人闫某、董某某、耿某在没有对张高兴的超载行为立案,没有向张高兴下达《强制措施执行书》的情况下,将张高兴的车非法暂扣近两个月时间。身为超限站大队长的被告人段某某明知道暂扣张高兴的货车没有立案及强制措施手续,仍然对豫N77607货车非法暂扣,直至张高兴于2014年11月24日在超限站喝药自杀,被告人段某某、闫某、耿某、董某某没有主动完善相关法律手续。被告人陈某某身为主管罗庄超限站的民权县公路局领导,不正确履行自己的领导职责,明知道暂扣车辆要经过其审批,在罗庄超限站暂扣豫N77607货车近两个月的时间也没有要求超限站履行相关手续。由于被告人段某某、闫某、陈某某、耿某、董某某违规执法,张高兴的货车因所拉煤炭超载107%,超限站工作人员要求其卸车后再作处理,而张高兴拒不卸车,多次要车未果,2014年11月24日张高兴夫妇在超限站喝药自杀,张高兴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事后民权县公路局与张高兴的妻子侯燕等人达成协议,民权县公路局补偿张高兴家属86万元,因此也给国家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2015年2月2日、3日、4日,被告人段某某、闫某、陈某某、耿某、董某某分别到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段某某供述,证实罗庄超限站隶属于民权县公路局,主抓领导是党组成员陈某某,其是大队长,闫某是中队长,队员董某某、耿某、朱振华等人。其带领一班,其不在时由闫某负责带队,治超员耿某、董某某、朱振华,微机员张玉兰、贺海燕。对超载车辆进行依法处理的执法程序是值班中队如果查到超载车辆,有该中队值班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填写相关法律文书,由其签字后报陈某某副局长再签字,对该超载车辆进行立案、调查(公路局距离超限站太远,立案审批表上的陈某某印章都是提前盖好的,有的案件立案陈某某不一定知道),待超限车辆违法状态消除以后,其和赵德庆、张晓鹏、刘建峰、闫某共同研究罚款数额,罚款缴纳以后才能放行。闫某查住豫N77607这辆车的第二天早上也就是9月28日闫某打电话说查了一辆车牌为豫N77607运煤车,经检测超载107%,车主拒绝卸货,并锁上车门离开。其对闫某说等车主来了以后再处理。后来因为酒驾,宁陵县公安局给其办了取保候审,通过这件事,其对豫N77607的车主比较恼火,从那以后其就没有再过问过豫N77607这辆车的事,陈某某局长安排赵德庆处理这个事。闫某查处豫N77607这辆车的相关手续不完善,没有立案。暂扣豫N77607车没有《车辆暂扣证》与《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其给陈某某局长汇报过豫N77607这辆车没有营运证,也没法完善手续,陈某某说催车主抓紧时间把手续送过来。还证实其2014年2月2日投案自首及参与在东方商务二楼补假行政处罚卷宗的事实。
2、被告人闫某供述,证实民权罗庄超限站属公路局二级机构,公路局党组成员陈某某主抓超限站工作,段某某是大队长,其是一中队中队长,队员有耿某、董某某。其和董某某一组,耿某和朱振华一组,其四人都是外勤人员,在站外负责拦截车辆,两个组两个小时一换班,超限站的工作职责主要是治理过往运输超限车辆,经过检测如果超载,先进行卸货,然后根据超载的情况再进行罚款。2013年10月以后超限站的日常执法按规定由有交警部门、交通运管部门和超限站工作人员一起执法,交警部门主要负责拦截车辆,交通运管部门负责查处营运证、车辆的改装、改型。超限站主要负责对超载车辆的处理。交警拦截车辆,配合引导车辆进入检测台,经过检测如果超载,让司机或者车主在过磅单上签字确认后,责令将超载车辆开到卸货场,然后由执法人员给货主或司机做询问笔录,下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据保存清单、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现场笔录,并责令司机卸货,直到卸到不超载为止,然后由执法人员根据超载比例向带班领导汇报确定罚款数额,若当事人对罚款数额无异议,由超限站微机员给当事人开据银行缴款单,当事人交罚款后凭银行回执单才放行车辆,执法中队完成这些相关文书后交给大队内勤人员石鑫整理并进行装订卷宗。按照规定,立案审批表、强制措施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表都需要领导审批。2014年9月27日下午大概是2点多的时候,其和董某某在站上值班,耿某和朱振华在休息室休息,这时候,有一辆货车自西向东通过超限站,其和董某某挥手拦车,没拦住,该车强行闯卡通过了超限站,其随即把正在休息室休息的耿某叫起来,开着超限站的依维克执法车带着耿某直接撵了过去。撵到超限站东边十字路口往南大约有一公里左右的地方把车拦下了,在撵车的过程中其给磅房打电话让运管的王力来配合,运管的人来了以后,就一起让这辆车的司机回去过磅。王力让他们出示营运证和资格证,其中一个司机李江磊说,只有资格证,营运证被其他地方的人给扣了,有行车证,行车证的信息和营运证上的一样。王力他们就把这辆车的证件给扣了,押着这辆车回到了超限站。到超限站后其让董某某到站上值班,其和耿某对这辆车进行了过磅,过磅后认定该车超载107%,就让司机在过磅单上签了字,让司机把车开到超限站后院卸货,司机给老板打过电话锁住车门走了,下班后其就把豫N77607不愿卸货的情况向带班领导段某某大队长汇报了。暂扣豫N77607的拉煤车,手续不合法,应该下达车辆暂扣手续、立案调查等手续但没有做,就一个过磅单和一个资格证复印件。段某某没有安排其完善77607车辆的相关手续,不应该在没有暂扣手续的情况下扣车近2个月,造成张高兴在多次要车未果的情况下喝药自杀,国家也赔付了86万元,这件事并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其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愿意承担法律责任。还证实其于2014年2月2日投案自首及参与在东方商务二楼补假行政处罚卷宗的事实。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实罗庄超限站隶属于民权县公路局,是负责查处民权310国道来往车辆的超载超限车辆,从2013年10月超限站和运管、交警三家联合执法,交警负责引导车辆到检测台,超限站负责称重,运政部门负责收营运证和资格证,并对改装车辆处罚。其是主抓领导,段某某是大队长,闫某是中队长,队员董某某、朱振华等人。段某某带领一班,段某某这一班由闫某负责带队,治超员耿某、董某某、朱振华,微机员张玉兰、贺海燕。执法程序简单的说就是引导、称重、卸货、罚款、放行。值班中队分为外勤人和内勤人员,外勤人员负责拦车、引导、卸货;内勤人员负责称重、上传数据、制作相关法律手续。车辆到检测台以后经过称重如果不超载就放行,如果超载就引导车辆停放到超限站后院卸货等候处理,值班中队长安排内勤人员向超载车辆下达违法行为告知书、记询问笔录、立案审批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强制措施执行现场笔录,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按照规定立案审批表、强制措施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都需要其签字后才能生效,但在实际执法中,查扣的车辆太多,其一个个的签字也不太现实,所以公路局的章和其个人印章都是提前盖好的,超限站在执法过程中在盖章的空白文书上直接填就行了。2014年过完国庆节的一天,段某某打电话说这一段扣了几辆运煤超载车,都是往永城运煤的,这几个车都不卸车,其说按程序走,不卸车不能放行,并给司永福局长汇报了,司永福局长也表示,不卸货不能放行。过了几天77607车主张高兴来说不想卸货,没有谈成张高兴就走了。去年11月24日下午张高兴夫妇在超限站喝药了,张高兴拉到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了,他媳妇侯燕抢救过来了。超限站的工作人员只能在交警部门的配合下拦截车辆。张高兴喝药自杀以后,纪检会调查时其才知道拦截这辆车时没有交警配合,公路和运管两家拦截的。段某某说查处豫N77607这辆车时没有履行相关法律手续。暂扣豫N77607这辆车是没有《车辆暂扣证》或《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是不合法的。还证实其于2014年2月3日投案自首及参与在东方商务二楼补假行政处罚卷宗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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