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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玲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刑初字第240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春玲,别名陈美玲,女,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13年8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刑初字第240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春玲,别名陈美玲,女,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13年8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9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卫富、陈玉洁(实习),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4)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春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春玲及其辩护人李卫富、陈玉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被告人陈春玲将自己婚姻上的不幸讲述给肖某(另案处理),后肖某将被害人郭某乙打伤。2013年8月18日20时至23时许,被告人陈春玲在吃饭期间再次将自己婚姻上的不幸讲述给肖某,后肖某在本市二七区陇海中路陇中巷拖车厂家属院2号楼3单元5楼北户,对被害人郭某乙头部、胸腹部进行殴打。在整个案发过程中,被告人陈春玲未进行呼救、报警,在肖某离开后,陈春玲未采取有效措施对郭某乙进行抢救,最终导致被害人郭某乙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郭某乙符合被他人用木质钝器打击头部致头皮多处裂创,脚跺胸腔部致肝脏、胰腺破裂、脾动脉断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2013年8月19日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陈春玲、肖某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春玲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春玲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春玲系初犯,本次犯罪属于过失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春玲与被害人郭某乙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被告人陈春玲因工作关系认识了肖某(已判刑),后二人发生并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

2013年6月,被告人陈春玲对肖某称其丈夫在外包养情人,肖某为替陈春玲出气,将被害人郭某乙打伤。2013年6月24日,被害人郭某乙被河南省肿瘤医院诊断为升结肠恶性肿瘤,2013年7月9日出院,同年7月26日起进行化疗。

2013年8月18日20时至23时许,被告人陈春玲与肖某相约吃饭,酒后再次对肖称丈夫对其不好。肖某听后,从被告人陈春玲包中夺过其家门钥匙,进入陈春玲位于本市二七区陇海中路陇中巷拖车厂家属院2号楼3单元5楼北户的家中,对正在家中休养的被害人郭某乙拳打脚踢,并用椅子对郭的头部、胸腹部等身体多个部位进行殴打,直至将椅子打散。

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陈春玲回到家中,对肖某进行阻拦,但肖某未停止,并对陈春玲实施殴打。被告人陈春玲在阻拦未果的情况下,未进行呼救、报警。后肖某离开,被告人陈春玲自行入睡,亦未采取有效措施对郭某乙进行救治。2013年8月19日4时许,被告人陈春玲发现被害人郭某乙死亡,遂联系肖某,肖某回到现场,二人联系郭某乙家属,后肖某报警投案,公安人员赶到案发现场将被告人陈春玲及肖某抓获。经郑州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郭某乙符合被他人用木质钝器打击头部致头皮多处裂创,脚跺胸腔部致肝脏、胰腺破裂、脾动脉断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肖某证言证明,2013年3月份,其和陈春玲认识,二人发生过几次性关系。在交谈时,其得知陈春玲曾把房子卖了给丈夫郭某乙做生意,郭某乙赚到钱后找了个情人,陈春玲想开店郭某乙也不给钱。2013年5月份时,陈春玲称老公在情人家。其就帮她把郭某乙找回家,回去后郭某乙吵陈春玲,其很气愤,就用凳子把郭某乙打伤了。8月18日下午,陈春玲约其吃饭,二人来到饭店一人喝了半斤白酒,期间发生争吵,其想去找她老公的麻烦,也想帮陈春玲要来她开店的钱。陈春玲不让,其就把她的包夺过来拿出钥匙后跑到她家中,当时郭某乙正在睡觉。其上去就打,用木头椅子往郭某乙头上背上乱砸,又用脚往他身上乱跺。郭某乙在地上躺着没有反应,其又用凉水泼。这时陈春玲回来,拦住不让其打,并拽住其的衣服不松手,其把衣服脱掉后继续打,同时连陈春玲也一起打,当时她头上都流血了,郭某乙躺在地上,陈春玲就坐在她老公前面不让打。随后其打累了,换了件衣服离开。次日凌晨5点左右,陈春玲打电话称郭某乙已经硬了,其去了她家,发现郭某乙已死亡。6点多,陈春玲打电话把郭某乙父母叫过来,其承认此事,并拨打110报警。其打郭某乙期间,曾让他给陈春玲写一张200万元的欠条,郭某乙被打时一直“哎哟”的叫,陈春玲听见了,但没有呼救、打110或120。

2、证人郭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8月19日凌晨5时45分左右,其接到陈春玲电话,和老伴去了她家,到了后,发现沙发坐着一名三十多岁的男子(指肖某),其儿子郭某乙穿了一件三角裤头躺在床上已经死亡。该男子承认自己打死了郭某乙,并拨打了110。民警来了后将男子控制了,并通知120赶到现场。

3、证人代某证言证明,其儿子郭某乙死后,其到他生前住的地方收拾遗物,在客厅茶几上发现了几页稿纸,写的有“欠条”和“今收”的字样,在第二页稿纸上写的有“186××××5016”和“肖丹”的字样,下面还有几个在第一页稿纸上写字的印迹,大概意思是“今欠陈春玲200万元,几月几日还”。

4、证人孙某证言证明,2013年8月19日早上6点多,接120指令,其赶到骨科医院对面拖车厂家属院,见现场一男子在床上躺着,屋里比较乱,地面上有碎玻璃,经检查确定人已死亡。死者的老婆当时在客厅坐着,其记得她身上背部衣服暴露的部位有伤。

5、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13年6月,郭某乙曾被陈春玲找的人打了。

6、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笔录显示情况与上述证据情况吻合,相互印证。

7、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出具的人身检查笔录显示,2013年8月19日11时10分,经公安人员检查,发现被告人陈春玲头顶部有一处伤痕,左眼角有伤痕,腿部关节处有一处被殴打的瘀伤,背部有被打伤痕,右肩部有伤痕,左手有被打伤痕。附被告人伤情照片。

8、河南省武警医院诊断证明书显示,陈春玲诊断意见:头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013年8月22日补19号。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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