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褚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4)南召刑初字第243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褚某某,女,1969年6月1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4)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某某涉嫌犯生产、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事决书???????????

???????????????

????????????(2014)南召刑初字第243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褚某某,女,1969年6月1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4)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某某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冬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褚某某在南召县城关镇丹霞路与青南街交叉口经营早点小吃店,制作并销售包子。并在制作包子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在包子皮中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泡打粉”。2014年6月3日上午,南召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南召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配合下,对褚某某加工销售的包子进行现场抽样,经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从褚某某处提取的包子皮中铝残留量为1650mg/kg,严重超出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铝残留量不能超过100mg/kg的标准。

上述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司某某的证言,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照片,洛阳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报告,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严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并出售,致使食品中铝的残留量严重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性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对褚某某所居住社区进行考察,考察机关认为对褚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褚某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如下:

一、被告人褚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强制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褚某某在上述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郝 磊

审 判 员  王志钦

代理审判员  景 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兴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