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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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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田幸福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44号 罪犯田幸福,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7)二七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44号

罪犯幸福,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7)二七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幸福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06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对田幸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9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田幸福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伙同他人预谋后,2006年8月11日,田幸福一伙以给商店的自动麻将桌安装作弊系统为由,将胡某商店的员工李某和朱某骗出,对其殴打后控制在一宾馆,抢劫其手机两部,现金600元;后又向向其老板索要赎金40000元。得赃款10000元后分肥挥霍。该犯系主犯。

罪犯田幸福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3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5月15日获得记功;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幸福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幸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4年1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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