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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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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刑初字第00057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于2015年1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刑初字第00057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于2015年1月12日被云南省晋宁县公安局抓获,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于同年1月21日将其押回商丘,1月23日被刑事拘留,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1998年因做生意借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20万元,后因生意亏本一直未能偿还。蒋于1999年将王诉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梁园区人民法院以(1999)商梁民初字823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偿还蒋某某欠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欠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一直未能偿还。2006年,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将被告人王某某座落在商丘市睢阳区叶庄乡小固堆东村民组的一处房产进行查封。2007年,王某某私自将法院已查封的房产,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同村的周某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未将卖房所得款偿还给蒋某某,而用于购买车辆做货运生意。王具有偿还蒋某某欠款的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给法院的裁判权威造成了损害。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998年,被告人王某某因做生意借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20万元,后因生意亏本一直未能偿还。蒋于1999年将王诉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梁园区人民法院以(1999)商梁民初字823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偿还蒋某某欠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欠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一直未能偿还。2006年,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将被告人王某某座落在商丘市睢阳区叶庄乡小固堆东村民组的一处房产进行查封。2007年,王某某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将法院已查封的房产卖给同村的周某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未将卖房所得款偿还给蒋某某,而用于购买车辆做货运生意。王具有偿还蒋某某欠款的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给法院的裁判权威造成了损害。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褚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移交材料、不予收押情况说明、还款承诺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积极还款,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杨艳丽

审判员  黄 玲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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