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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中立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52号 罪犯伊中立,男,2004年1月14日入狱,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6日作出(2002)许中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伊中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52号

罪犯伊中立,男,2004年1月14日入狱,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6日作出(2002)许中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伊中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八千元。被告人伊中立及同案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9日作出(2003)豫法刑一终字第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1月12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6年3月16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豫法刑执字第0038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9月26日经本院(2008)汴刑执字第18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1年9月12日经本院(2011)汴刑执字第13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伊中立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10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伊中立在本村村民安大献家与同村村民安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伊中立回家纠集其儿子伊朝峰、侄子伊帅甫,返回安大献家,三人对安某某进行殴打,被劝开后三人回家。安某某又追撵到伊中立家门前。三人再次对安某某进行殴打,殴打中,伊朝峰用手卡住安某某的颈部,并将其摔倒在地致安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安某某被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伊中立系主犯。罪犯伊中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连续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管教民警和服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伊中立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伊中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管小强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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