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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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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绍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16号 罪犯任绍军,男,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7年11月29日入狱。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日作出(2007)汴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绍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16号

罪犯任绍军,男,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7年11月29日入狱。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日作出(2007)汴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绍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罚金二万元。法定期限内无抗诉、上诉。刑期自2007年6月3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0年9月30日经本院(2010)汴刑执字第14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2年12月16日经本院(2012)汴刑执字第17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任绍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6月2日12时许,任绍军身背装有钢筋棍的斜挎包潜入位于开封市寺后街西口的开封市商业银行营业大厅,乘储户张某某存钱之机,持所携带的钢筋棍猛击张某某随行同时刘某某头部,后将张某某手中一个装有30万元人民币现金的提袋抢走并逃出银行营业厅,刘某某、张某某、钟某某等人随后追赶,该犯在跑至商业银行对面的电脑市场楼下被抓获。罚金二万元尚未履行。

罪犯任绍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能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认真遵守劳动纪律,完成下达的劳动任务。受到连续表扬三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任绍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绍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6月3日至2019年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管小强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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