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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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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33号 罪犯贺强,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中专毕业,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9日作出(2012)湖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认定贺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33号

罪犯贺强,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中专毕业,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9日作出(2012)湖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认定贺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1日交付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某某监狱以罪犯贺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贺强伙同他人对被骗至三门峡市传销窝点的龙某某,采取殴打、恐吓的方式,将龙某某随身携带的100余元现金、手机等财物抢走,后由张文强当龙某某的“师傅”对其进行看管,直至2012年6月18日其被公安机关解救。2012年6月18日20时许,贺强伙同他人对被骗至三门峡市传销窝点的陈某,采取殴打、恐吓的方式,将陈某随身携带的200元现金、手机等财物抢走,当晚陈某被公安机关解救。贺强系从犯。

罪犯贺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获得记功。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贺强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贺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董忠智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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