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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敬懿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06号 罪犯贾敬懿,幼名小林,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06号

罪犯贾敬懿,幼名小林,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认定贾敬懿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7日交付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某某监狱以罪犯贾敬懿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谢树杰提议开车上高速,让陈启烨开一辆车压低对方车速,如果对方超车,后面的一辆车就制造响声说碰住车了,让赔钱,并进行了分工。2012年6月1日,被告人王振华、陈启烨、谢树杰、贾敬懿等人预谋后,谢树杰开着倒车镜烂有裂缝的套牌宝马车,陈启烨开一辆蓝色轿车,在大广高速开封境内敲诈湖北武汉轿车车主张某某现金4300元,在连霍高速开封县境内敲诈江苏东台轿车司机王某某现金1万元,在连霍高速郑州境内,敲诈江苏扬州车主王某13800元,在连霍高速开封境内敲诈安徽司机叶某某、徐某某26800元。本案系共同犯罪。贾敬懿有自首情节。

罪犯贾敬懿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敬懿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敬懿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董忠智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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