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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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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领全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05号 罪犯赵领全,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中专毕业,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3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7年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05号

罪犯赵领全,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中专毕业,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3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7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7年3月31日刑满释放。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马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赵领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0日交付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某某监狱以罪犯赵领全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5月,被告人赵振华、赵领全等四人在马村区某氟化盐厂负责看门时,预谋盗窃虽在该厂内但相对独立的某化工厂内的物品。后赵振华联系朱爱权,商定好按2200元/吨的价格让朱随便弄。朱爱权联系董长军,董长军叫上刘彦等人来到该化工厂,共盗走电机及割下的设备8.85吨,其中朱爱权、董长军以2100元的价格卖一车重0.45吨,刘彦以21000元的价格将剩余的两车共8.4吨买走。赃物未追回。赵领全的家属退赃款7500元,与其他被告人家属共退赃物39970元。赵领全系主犯。

罪犯赵领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记功。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领全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领全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董忠智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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