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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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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赵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登刑初字第7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付汝彬,河南德冠律师事务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登刑初字第7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付汝彬,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6月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于2014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玉硕,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黄某某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贝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王某某、王某某(该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以郑州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担保的一辆路虎牌越野车到期未还贷款为由,在登封市宣化镇高速路口强行将该越野车截停,将驾驶该车辆的被害人王某某强行推拽至王某某所开车辆上,并将其带至郑州市金水区花园北路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二楼会客室内。之后,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王某某系被王某某等人强行带回的情况下,仍不让其离开,直至18时许,王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经鉴定,王某某颈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称,黄某某既没有非法拘禁的故意,也没有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宣告无罪。

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称,赵某某为索取公司合法债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王某某、王某某(该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以河南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担保的一辆路虎牌越野车到期未还贷款为由,在登封市宣化镇高速路口强行将该越野车截停,将驾驶该车辆的被害人王某某强行推拽至王某某所开车辆上,并将其带至郑州市金水区花园北路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二楼会客室内。之后,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王某某系被王某某等人强行带回的情况下,仍不让其离开,直至18时许,王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经鉴定,王某某颈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黄某某对王某某等人将王某某带至宏通公司后,让其与王某某交涉,其并未不让王某某离开公司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对其与王某某等人到登封查找一辆拖欠宏通公司贷款的路虎车,其按王某某的要求,将所驾车辆横停在高速公路上堵住该路虎车,后王某某等人将路虎车驾驶员拉下车,强行推进王某某所驾车辆内,王某某平时听黄某某安排工作的供述。

2、同案人王某某对黄某某是其上级领导,安排其到登封查找一辆拖欠公司贷款的路虎车,其找到该车后,让赵某某、王占杰将该路虎车拦下,因路虎车司机要开车离去,其就与其他几个人将该司机强行带至其所驾车辆内,后得知该司机只是临时驾驶路虎车,其将上述情况告知黄某某,并将该司机带回宏通公司由黄某某进行交涉的供述;同案人王某某对其与赵某某将所驾车辆停放在高速公路匝道处,堵住后面紧跟的一辆越野车,后王某某等人将该越野车司机拉到王某某车上带至郑州,王某某在公司受黄某某领导的供述;

3、被害人王某某对其驾驶路虎越野车在高速公路匝道处被前方一辆车截停,后过来几名男子将其车门打开,强行将其带至后方一车内,在挣扎过程中对其殴打,并将其带至郑州市区北环路一公司二楼房间内内,该公司的一名经理威胁其偿还车款,并有两个人在屋外看守,直至18时许民警将其解救的陈述。

4、证人徐某某对宏通公司负责贷后催交业务的经理黄某某安排王某某等人催收涉案路虎车贷款,王某某等人将该车及车上的人一并带回宏通公司的证言;证人陈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分别对其看到几个人将王某某强行拖进车内带走的证言;证人吕某某对其通过河南宏通公司以涉案路虎车做抵押向银行办理贷款,后其将路虎车借给了崔某某,崔某某又将该车借给王某某驾驶的证言与证人崔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够相互印证;证人王某某、程某某分别对其赶到宏通公司,看到二楼会客室门口站有一名男子,进到会客室后,发现王某某衣衫不整,脖子和胳膊上有伤痕,后民警赶到将王某某带走的证言;证人刘某某听对王某某称,黄某某是王某某在宏通公司的领导的证言。

5、登封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涉案路虎车辆扣押、发还情况。

6、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对同案人王某某、王某某的辨认情况及被害人王某某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辨认情况。

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伤情照片、登封市人民医院住院证证实被害人王某某受伤部位及程度。

8、通话记录清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人王某某通话记录情况。

9、河南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分期付款合同及相关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证实涉案路虎车辆购买、担保及银行贷款偿还等状况。

10、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的户籍及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依法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黄某某没有非法拘禁王某某,应宣告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某系河南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客户贷款后催交业务,与王某某系上下级关系,案发时,王某某受黄某某指派到登封查找涉案路虎车,后王某某与赵某某等人以堵截车辆、强拉硬推等方式强行控制被害人王某某,并将王某某带至河南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某某、同案人王某某和王某某的供述及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同案人王某某还证实,王某某在控制王某某后,曾向黄某某汇报,被告人黄某某对该情节亦予以供认,结合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证人王某某、程某某的证言,王某某被带至河南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后,一直被滞留于该公司,直至公安机关将王某某解救。综上,被告人黄某某作为王某某等人的上级,指使王某某等人扣留涉案车辆,在明知王某某等人强行限制王某某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仍将王某某滞留于公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故对于被告人黄某某没有非法拘禁王某某,应宣告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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