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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钢,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四百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钢,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四百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航检刑诉(2014)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钢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月4日,被告人李钢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富锦公司)D区D07三楼鞋柜处,用钥匙链挂钩拽开鞋柜号为DF54202的鞋柜,将被害人冯某iPhone4s手机一部及现金400元盗走。经鉴定,冯某被盗的iPhone4s手机价值2494元。现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

2、2014年2月20日,李钢到鸿富锦公司D区D05二楼鞋柜处,用钥匙链挂钩拽开鞋柜号为DD86222的鞋柜,将被害人菅某亮步步高手机一部及现金300元盗走。后李钢又采用同样手段拽开鞋柜号为DD87141的鞋柜,将被害人闫某路iPhone4s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菅某亮被盗的步步高手机价值1900元,闫某路被盗的iPhone4s手机价值1920元。现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

3、2014年2月22日,李钢到鸿富锦公司C区C07二楼鞋柜处,用钥匙链挂钩拽开鞋柜号为CF44013的鞋柜,将被害人柳某雨iPhone4s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柳某雨被盗的iPhone4s手机价值2120元。现赃物未追回。

4、2014年2月24日,李钢到鸿富锦公司C区C02二楼鞋柜处,用钥匙链挂钩拽开鞋柜号为CB22054的鞋柜,将被害人陈某峰iPhone4s手机一部盗走。现赃物未追回。

5、2014年2月28日,李钢到鸿富锦公司D区D06三楼鞋柜处,用钥匙链挂钩拽开鞋柜号为DE60306的鞋柜,将被害人王某聪iPhone4s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王某聪被盗的iPhone4s手机价值2280元。现赃物未追回。

6、2014年3月20日,李钢到鸿富锦公司C区C02二楼鞋柜处,用钥匙链挂钩拽开鞋柜号为CB12251的鞋柜,将被害人田某平现金550元盗走。后李钢又采用同样手段拽开鞋柜号为CB23041的鞋柜,将被害人匡某虎iPhone4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匡某虎被盗iPhone4手机价值1680元。现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

7、2014年3月28日,李钢到鸿富锦公司C区C02二楼鞋柜处,用钥匙链挂钩拽开鞋柜号为CB22033的鞋柜,将被害人赵某珠白色OPPO手机一部盗走。后李钢又采用同样手段拽开鞋柜号为CB13150的鞋柜,将被害人陈某子步步高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赵某珠被盗OPPO手机价值1213元,陈某子被盗步步高手机价值1148元。现赃物未追回。

8、2014年3月31日,李钢到鸿富锦公司L区L06二楼鞋柜处,用钥匙链挂钩拽开鞋柜号为LE11079的鞋柜,将被害人杨某利iPhone4s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杨某利被盗的iPhone4s价值2160元。现赃物未追回。

9、2014年4月21日,李钢到鸿富锦公司D区D08二楼鞋柜处,用钥匙链挂钩拽开鞋柜号为DK34143的鞋柜,将被害人王某林iPhone4s手机一部和被害人杨某小米2S手机一部盗走。后李钢又采用同样手段拽开鞋柜号为DK32041的鞋柜,将被害人郑某杰三星I9500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王某林被盗的iPhone4s手机价值2147元,杨某被盗的小米2S手机价值1353元,郑某杰被盗三星I9500手机价值2400元。现赃物未追回。

10、2014年5月8日,李钢到鸿富锦公司D区D08四楼鞋柜处,用钥匙链挂钩拽开鞋柜号为DK83110的鞋柜,将被害人牛某步步高手机一部和现金300元盗走。后李钢又采用同样手段拽开鞋柜号为DK83007的鞋柜,将被害人吴某彬iPhone4s手机一部盗走,拽开鞋柜号为DK81066的鞋柜,将被害人郭某花富可视M310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牛某被盗步步高手机价值1353元,吴某彬被盗iPhone4s手机价值2250元,郭某花被盗富可视手机价值580元。现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

11、2014年5月10日,李钢到鸿富锦公司C区C01二楼鞋柜处,用钥匙链挂钩拽开鞋柜号为CA33080的鞋柜,将被害人郑某英三星I9500手机一部和现金100余元盗走。经鉴定,郑某英被盗三星I9500手机价值2800元。现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

12、2014年7月21日,李钢到鸿富锦公司C区C02二楼鞋柜处,用钥匙链挂钩拽开鞋柜号为CB13022的鞋柜,将被害人崔某飞小米2S手机一部和被害人董某坤OPPO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崔某飞被盗的小米2S手机价值1045元,董某坤被盗的OPPO手机价值1192元。现赃物未追回。

2014年8月8日,李钢在航空港区马庄村被鸿富锦公司安全处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后民警到鸿富锦公司安全处将李钢抓获。李钢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钢的供述;被害人冯某、菅某亮、闫某路、柳某雨、陈某峰、王某聪、田某平、匡某虎、赵某珠、陈某子、杨某利、王某林、杨某、郑某杰、牛某、吴某彬、郭某花、郑某英、崔某飞、董某坤的陈述;证人贾某锋、陈某军的证言;年龄证明;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自述材料、报案材料;受案经过、到案经过;监控截图;iDPBG员工财物丢失信息记录表;购买手机票据及手机保修卡;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李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李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月4日,被告人李钢到鸿富锦公司D区D07三楼鞋柜处,用钥匙链挂钩拽开鞋柜号为DF54202的鞋柜,将被害人冯某iPhone4s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400元盗走。经鉴定,冯某被盗的iPhone4s手机价值人民币2494元。现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

2、2014年2月20日,李钢到鸿富锦公司D区D05二楼鞋柜处,用钥匙链挂钩拽开鞋柜号为DD86222的鞋柜,将被害人菅某亮步步高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300元盗走。后李钢又采用同样手段拽开鞋柜号为DD87141的鞋柜,将被害人闫某路iPhone4s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菅某亮被盗的步步高手机价值人民币1900元,闫某路被盗的iPhone4s手机价值人民币1920元。现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

3、2014年2月22日,李钢到鸿富锦公司C区C07二楼鞋柜处,用钥匙链挂钩拽开鞋柜号为CF44013的鞋柜,将被害人柳某雨iPhone4s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柳某雨被盗的iPhone4s手机价值人民币2120元。现赃物未追回。

4、2014年2月24日,李钢到鸿富锦公司C区C02二楼鞋柜处,用钥匙链挂钩拽开鞋柜号为CB22054的鞋柜,将被害人陈某峰iPhone4s手机一部盗走。现赃物未追回。

5、2014年2月28日,李钢到鸿富锦公司D区D06三楼鞋柜处,用钥匙链挂钩拽开鞋柜号为DE60306的鞋柜,将被害人王某聪iPhone4s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王某聪被盗的iPhone4s手机价值人民币2280元。现赃物未追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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