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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子龙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子龙,男,23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4年9月30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子龙,男,23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4年9月30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钟勤勇,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延检公诉刑诉(2014)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子龙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建议延期审理,于2015年2月26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建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子龙及其辩护人钟勤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5月份,经被告人宋子龙介绍,被害人闫某某以33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二手本田黄蜂600摩托车。2014年6月份,被告人宋子龙以为闫某某维修摩托车的名义将该摩托车骑走,后被告人宋子龙在被害人闫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延津县城一院子里将该摩托车以24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吴某某,宋子龙将所得的24500元用于赌博挥霍,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8000元。

2、2014年4月份,经被告人宋子龙介绍,被害人张某某以18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二手本田黄蜂250摩托车。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子龙将该摩托车借走,后在被害人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延津县城南环路与西环路交叉口处以150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了吴某某,被告人宋子龙将所得的15000元钱用于赌博挥霍,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6000元。

3、2014年5月份,经被告人宋子龙介绍,被害人张某某以15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二手本田P3摩托车,该摩托车买来以后由被告人宋子龙为该摩托车翻新。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子龙因赌博缺钱,在被害人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延津县王楼乡王楼村一超市处将该摩托车以8500元钱的价格卖给吴某某,被告人宋子龙将所得的8500元钱用于赌博挥霍,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0000元。

综上,被告人宋子龙共诈骗3次,价值54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周某某、吴某某等证言;被害人闫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宋子龙的供述和辩解;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子龙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子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第二起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他是借张某某的钱买的摩托车,还约定有利息。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子龙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辩称被告人宋子龙对事实的辩解,不是不认罪的表现,而是主观认识不认为自己是诈骗。本案中被告人诈骗手法轻微,不懂法律,系初犯,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5月份,经被告人宋子龙介绍,被害人闫某某以33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二手本田黄蜂600摩托车。2014年6月份,被告人宋子龙以为闫某某维修摩托车的名义将该摩托车骑走,后被告人宋子龙在被害人闫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延津县城一院子里将该摩托车以24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吴某某,宋子龙将所得的24500元用于赌博挥霍,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8000元。

2、2014年4月份,经被告人宋子龙介绍,被害人张某某以18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二手本田黄蜂250摩托车。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子龙将该摩托车借走,后在被害人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延津县城南环路与西环路交叉口处以150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了吴某某,被告人宋子龙将所得的15000元钱用于赌博挥霍,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子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周某某、吴某某等证言;被害人闫某某、张某某的陈述;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3、2014年5月份,经被告人宋子龙介绍,被害人张某某以15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二手本田P3摩托车,该摩托车买来以后由被告人宋子龙为该摩托车翻新。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子龙因赌博缺钱,在被害人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延津县王楼乡王楼村一超市处将该摩托车以8500元钱的价格卖给吴某某,被告人宋子龙将所得的8500元钱用于赌博挥霍,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000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宋子龙供述证实:2014年6月初的一天,我见周口市扶沟县有个人在网上卖一辆本田P3摩托赛车,我把这事就告诉了张某某,张某某也同意买这辆摩托赛车,于是我带着张某某就去周口市扶沟县找卖车的那个人了,见到摩托车后张某某没相中那辆摩托车,我就告诉张某某,让他先把钱付了,他要是不要的话,这辆摩托车算我买了,等我翻新下将摩托车卖了把钱还还他,并给他好处费,于是张某某就把这辆摩托车买了,买来以后一直由我在翻新。在这过程中由于闫某某那辆摩托车我卖给了吴某某,没钱还闫某某,我就决定把张某某的那辆本田小黄蜂骗来,将我翻新的这辆本田P3和张某某的本田小黄蜂一块卖了去赌博,等赢了再还他们钱。第一天我联系吴某某,告诉他我这有一辆二手本田P3摩托车,看他要不要,于是吴某某就来延津找到我,看了下车况决定出8500元买下,当时急着用钱就卖给了他。中间过了一天,我找到张某某,说借他的本田小黄蜂摩托车骑一下,张某某就把摩托车给我,然后我又联系吴某某,说我这有辆本田小黄蜂摩托车看他要不要,吴某某又过来看了下车况,决定给张某某的那辆本田小黄蜂出价是15000元,我就把张某某的摩托车卖给了他。后来我就拿着卖闫某某那辆车摩托车得到的4000元,卖本田P3摩托车得到的8500元,卖本田小黄蜂得到的15000元钱去鹤壁市一个斗狗市场赌博,结果钱全部输完了,一直到现在也没钱还闫某某和张某某。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4月份月底的一天,宋子龙找到我,说郑州市火车站那边有辆本田小黄蜂二手摩托车,车况不错,还告诉我,说这辆摩托车买来以后自己骑也行,自己不用他翻新下卖了也能赚钱,于是我就让宋子龙带我去郑州市火车站那片,花了18000元钱将本田小黄蜂摩托车买来,买来以后,就让宋子龙把这辆摩托车翻新了一下,我就一直自己骑着。中间过了一段时间,宋子龙又找到我,说在周口市一个县城那边本田P3二手摩托赛车,说那个车况也很好,劝我把这辆车也买了,当时我也心动了,就让宋子龙领着我把那辆摩托车买了过来,这辆摩托车的价格15000元钱,这辆摩托赛车买来以后,宋子龙说要将这辆车翻新下,我就把摩托赛车让他开走了。到了2014年6月初的一天,宋子龙来我家找我,说那辆本田P3摩托赛车正在翻新,让我把开始买的那辆本田小黄蜂摩托车借给他骑,我又将这辆本田小黄蜂摩托车也借给了他。中间我到郑州出差在那待了几天,等我回来就再也联系不上宋子龙,后来我到宋子龙家找到他,宋子龙说他把我的两辆摩托车都卖了,卖的钱也花完了,意思是没钱给我,一直到现在宋子龙还是躲着不见我,后来我听说和我一样被骗的还有闫某某,于是我就过来报案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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