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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浉刑一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女。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浉刑一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前后,被告人马某某通过朋友认识韩某(已判刑),后在同居期间,马某某介绍吸毒人员陈某、罗某某、郑某从韩某手中购买毒品用于吸食。2013年5月份,马某某受韩某指使租赁位于信阳市平桥区二七北街2楼10号房东龙某的房屋,用于容留吸毒人员陈某、吴某、柴某某、周某、魏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确认:

1、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11日15时许,民警在浉河区民权路中国工商银行申城支行将网上逃犯马某某抓获。

(2)前科证明:马某某于2009年10月因吸毒被原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处理过,现为辖区重点人员列管对象,经查,暂时没有发现马某某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

(3)同案犯韩某判决书:证实2014年5月8日韩某因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13000元.

(5)房屋租赁合同:证实马某某与位于信阳市平桥区二七北街2楼10号房东龙某签订租房合同。

2、证人证言

(1)吴某证言:2013年1月份,我在信阳市大庆路遇到了小宝,他说可以从一个叫韩某的手里拿到好一点的“黄皮”,他把韩某约到羊山信阳铁路刑警队旁的垃圾站,韩某给我拿了一小包“黄皮”,我给了75块钱,是用指甲盖大小的透明四方塑料袋包装的,大概0.4克或0.3克重,从那以后我就在韩某那买“黄皮”。刚开始韩某基本上都把地点约在羊山信阳铁路刑警队旁的垃圾站,后来把地点约在羊山信阳铁路刑警队东100米他赁的房子的楼下,5月份开始,地点就约到他赁的那间房子里,走道西边有铁皮门的房间。6月25日下午,我和“毛毛”、陈某还有一个哑巴在韩某赁的房子里吸“黄皮”,吸完后下楼准备回家时被警察抓住了。

(2)柴某某证言:今年6月份的一天傍晚,我给韩某打电话买“黄皮”,我说和吴某在一块,韩某就让我到他住的地方,说吴某经常去。我和吴某就直接到了韩某住的那栋楼的二楼第一间的那间屋,门是铁皮做的。去后我掏150元钱向韩某买了两包“黄皮”,吴某也买了黄皮在那吸。另有叶某证实从韩某处购买毒品。

(3)郑某证言:2013年7月4日上午,我给韩某打电话买黄皮,因为以前都是在韩某那买黄皮吸食的,所以我和韩某约定在第三小学对面天桥那见面。正在交易时就被警察当场抓住了。马某某知道韩某贩毒品。

(4)罗某某证言:今年5月份,马某某打我电话,在聊天中马某某说,如果想玩(吸毒品)的话就找她男人韩某,她把韩某的手机号码给我说了,今年5月中旬,我给韩某打电话买黄皮,韩某让我到羊山二七北街他住的楼下买了2包,给了150块钱,还把我领到了他住的那栋楼的2楼,一上楼梯左拐的第一间屋,我进门一看,一群哑巴在里面吸,都是男的,我就赶紧出来了,几天后,我又给韩某打电话,又在他楼下买了两包。7月4日上午我又打电话向韩某买黄皮,他说在信阳市第三小学对面电影公司门口交货,结果韩某被几个便衣警察按在地上,我就跑掉了。这个月初马某某问我韩某被抓是怎么回事,她把现场的情况问了一下,我如实向她讲了一遍。

(5)张某证言:罗某某和韩某的妻子马某某关系非常好。2011年秋天的一天,我买完“黄皮”后到虎胆家里去吸。我去后见马某某和罗某某都在那,罗某某和马某某在卧室内吸,我在客厅吸。2011年底到2012年前后我共向韩某买了大约五、六次“黄皮”,每次大约一包、两包,是拇指指甲盖大小的透明塑料包装的,大概净重0.3克左右,我向韩某买“黄皮”基本上都是在羊山二七北街信阳铁路刑警队旁边、原信阳铁路医院门口、信阳铁一小门口这几个地方。

(6)陈某证言:我只在韩某手里购买过毒品,只跟“毛毛”和“哑巴”两个一起吸食过毒品,就在韩某与马某某的房间里,位于羊山铁路刑警队附近五层小楼的第二层靠楼梯右手边第一间,两张床,两张桌子,还有供吸毒用的锡箔纸,在房间内吸毒的一般都是找韩某买的毒品。

韩某的的妻子马某某和我是发小,又是同学,2012年8、9月份,我从郑州回信阳见到马某某,她让我吸,吸后我就开始买,后来通过马某某认识了韩某,马某某说她和韩某都在卖“黄皮”,然后我就开始在韩某那买黄皮,去年有十五次以上,我买的黄皮都是用透明的小塑料袋包装的,每包80元,今年6月24日、25号各买了一次,每次两包,每包75元,都是在韩某家楼下的二楼赁的房子里买的,买完后就地在那吸,6月25号买完黄皮在韩某赁的房子里吸时被你们抓住了,我总共从韩某那里买了大概有三千块钱左右的黄皮,去年吸的毒品都是在羊山二七北街老楼的4楼韩某家里买的。去年大部分时间都是在韩某住的地方吸食,今年两年都是在韩某赁的房子里吸的。

我到那个房间吸食毒品马某某知道,马某某和韩某在楼上住,那地方供吸毒品的时间比较长,大部分吸毒品的人马某某都认识,韩某贩卖毒品她也知道,她知道楼下有一个房间供我们这些人吸毒。

(7)龙某证言:今年3、4月份,我将位于信阳市羊山二七北街后五楼二楼10号的房子空着,我在58同城上发布出租广告,在房间旁用粉笔写上房屋出租和我的电话,5月1日下午5点钟左右,一个叫马某某的说想去看看房子,说一个“玩伴”刚离婚,还带个孩子,让我带她去看看,如果满意就先租住着,看后她当着我的面打了个电话说:“我玩伴不在这,让我替她看房,把房子定下来”,之后马某某就和我签了房屋租赁合同,给了一个月的房租260元,交100元押金。这房子是一间带铁门的房子,6月份的房租是马某某通过建设银行自助存款机往我卡上存的260元,6月25日,我给马某某发短信催她交7月份的房租,第二天打她的电话就一直无人接听。过了两天,在晚上7、8点的时候还陆陆续续有十来个20、30岁的小伙子还往我那个房子靠,往里张望,有的还上到二楼,在走廊里走动。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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