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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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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扶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学言,男,1955年3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常营镇万寨行政村万寨村。2004年11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扶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学言,男,1955年3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常营镇万寨行政村万寨村。2004年11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4)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学言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囯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学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被告人万学言与扶沟县包屯镇居民杨某某通过网上聊天相识。2013年农历正月至11月,被告人万学言以给杨某某的丈夫“办理驾驶证”和自己“办厂”、“进货”需要资金为由,取得杨某某的信任,先后骗取杨某某现金103700元用于个人占有并予以支配。2014年2月至6月份,被告人万学言退还给杨某某赃款20500元。

2、2014年2月份,被告人万学言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扶沟县城关镇居民张某某,以帮忙办理张某某嫂子李某某家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和其朋友急用钱为名,先后骗取张某某46200元现金和一条软包中华烟。

3、2014年2、3月份,被告人万学言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扶沟县城郊乡居民孙某,以给孙某办理危房改造补助款为由,骗取孙某一枚黄金戒指和一条软包中华烟,价值1900元。

4、2014年4月份,被告人万学言以给扶沟县白潭镇居民杨某甲办理危房改造补助款为名,骗取杨某甲现金2000元。

5、2013年11月份,被告人万学言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太康县杨庙乡居民卢某某,并通过卢某某认识了太康县城关回族镇居民程某,后以给卢某某办理养殖户补助款、给程某办理危房改造补助款为由,先后骗取卢某某、程某现金16000元、35000元。

6、2014年1月份,被告人万学言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太康县城关镇居民陈某某,以给陈某某办理危房改造补助款为由,骗取陈某某现金3000元。

7、2014年1月份,被告人万学言在太康闲士乐洗浴中心附近,与太康县独塘乡居民焦某某搭讪,后以给焦某某办理危房改造补助款为由,共骗取焦某某现金6200元。

被告人万学言共骗取他人现金21.4万元。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万学言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万学言对检察机关指控其构成诈骗犯罪不表示异议。其通过网上聊天与上述被害人相识属实,辩称骗取杨某某共94000元,已还她20500元。骗取张某某15000元,还有600元的中华烟钱。我与孙某见过几次面,没有骗取过她任何财物。骗取杨某甲2000元。骗取卢某某15000元和500元的烟钱,已给她3000元。骗取程某15000元。骗取陈某某3000元。骗取焦某某2000元。以认罪为由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被告人万学言与与扶沟县包屯镇居民杨某某通过网上聊天相识。2013年2、3月份,被告人万学言以给其丈夫“办理驾驶证”和自己“办厂”、“进货”需要资金为由,先后骗取杨某某现金共94000元用于个人占有并予以支配。2014年2月至6月份,被告人万学言退还赃款20500元。

2、2014年2月份,被告人万学言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扶沟县城关镇居民张某某,以帮忙为其嫂子办理危房改造补助款和其朋友急用钱为名,先后骗取张某某15000元和一条软包中华烟钱600元。

3、2014年4月份,被告人万学言以给扶沟县白潭镇居民杨某甲办理危房改造补助款为名,骗取杨某甲现金2000元。

4、2013年11月份,被告人万学言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太康县杨庙乡居民卢某某,并通过卢某某认识了太康县城关回族镇居民程某,后以给卢某某办理养殖户补助款为由骗取15000元及一条烟钱500元。给程某办理危房改造补助款为由,骗取程某现金15000元。

5、2014年1月份,被告人万学言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太康县城关镇居民陈某某,以给陈某某办理危房改造补助款为由,骗取陈某某现金3000元。

6、2014年1月份,被告人万学言在太康闲士乐洗浴中心附近,与太康县独塘乡居民焦某某搭讪,后以给焦某某办理危房改造补助款为由,共骗取焦某某现金2000元。

被告人万学言共骗取他人现金147100元,已退还赃款205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被告人万学言供述,我曾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我和杨某某是在网上认识的,2013年阴历正月,杨某某问我能不能办驾驶证,我说需要准备4000元钱。过有一二十天,杨某某交给我4000元钱。后来我说还要2000元,杨某某又给我2000元钱。2013年3月份,我说要在太康常营办制衣厂需要钱,向她借40000元,有2、3天,杨某某给我44000元,我给她打了个50000元的借条,其中包括以前帮她丈夫办驾驶证的6000元。过有几天我给杨打电话说厂里要进货急需用钱,让她再借给我30000元。当天杨某某给我30000元,我给她打了个30000元的借条。过有几天,我给杨某某打电话说没有钱了,杨某某通过转账往我的银行卡里转了5000元钱。之后我还借了杨某某几次钱,前后一共借杨某某94000元。我没能力办驾驶证,以给杨某某丈夫办驾驶证为名,想借她的钱花。我给杨某某说在常营镇办制衣厂是骗杨某某的,目的是想让杨某某把钱借给我。我谎称在银行贷款,是想让杨某某相信我在银行贷款是还她的钱。今年3月份我还杨某某500元钱,这个月的7号和9号分别还杨某某10000元钱,现在总共还她20500元。

我通过QQ认识了扶沟县的张某某、孙某、杨某甲。我以买车的名义向张某某借了15000元,以急用钱向杨某甲借钱2000元。我通过QQ认识了太康县的卢某某、程某、陈某某,我说认识太康县财政局的人,可以帮忙办理危房改造补助款和养殖户补贴款。我以手中急用钱为由向卢某某、程某各借了15000元,已还卢某某3000元。以急用钱的名义向陈某某借钱3000元。在路还认识了太康县的焦某某,也向她借钱2000元。

(二)被害人陈述

①、杨某某陈述,2013年正月,万学言说可以办驾驶证,给俺丈夫办驾驶证需要4000元,我把4000元给他,后来他又给我要2000元。2013年3月13日,万学言说他办的制衣厂搬迁需要钱,让我借给他44000元,当天下午我取了44000元交给了万学言,他给我打个50000的借条。后来他又打电话说进货没钱,让我再借给他30000,我又借给他30000元钱,万学言给我打的有借条。他共还我20500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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