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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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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保群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保群,无业。因故意伤害,于2014年9月1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转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保群,无业。因故意伤害,于2014年9月1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转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辩护人楚永军,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4)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保群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利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保群及其辩护人楚永军,被害人杨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鹏、云蓓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郭保群酒后同郭某、范某乙、范某甲等人在青屏街办事处屏阳路“世纪金柜”ktv内唱歌。期间,因言语失和,郭保群、郭某等人与酒后的杨某、张某、刘某丙等人在二楼走廊发生吵骂、厮打。混乱中,郭保群将自己身上的皮带抽掉,用铁质皮带头朝杨某打去,杨随即受伤倒地。经诊断,杨左眼球破裂;手术治疗后,左眼球缺失,已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郭保群于2014年9月18日被新密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郭保群供述、被害人杨某陈述、证人王某甲等人证言、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并提请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郭保群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保群当庭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郭保群系自首,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系激情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建议从轻处罚。被害人杨某及其辩护人称,郭保群故意伤害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认罪态度不好,没有进行赔偿,建议对郭保群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郭保群酒后同郭某、范某乙、范某甲等人在青屏街办事处屏阳路“世纪金柜”ktv内唱歌。期间,因言语失和,郭保群、郭某等人与酒后的杨某、张某、刘某丙等人在二楼走廊发生吵骂、厮打。混乱中,郭保群将自己身上的皮带抽掉,用铁质皮带头朝杨某打去,杨某随即受伤倒地。经诊断,杨某左眼球破裂;手术治疗后,左眼球缺失,已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郭保群于2014年9月18日被新密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开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郭保群供述,证实2014年9月17日晚上,郭某组织同学聚会,其与6、7个同学在饭店吃饭、喝酒后,去歌厅唱歌,因为其喝多了,其就在包间的沙发上睡觉了,其醒来后,在走廊上,看见其同学和另外一群人发生了争执,其将其皮带解下,用带有金属皮带扣的一头朝人群中打了一下,打住了被害人杨某,致其受伤。

2、被害人杨某陈述,证实2014年9月17日晚上,其与几个朋友一起到“世纪金柜”ktv内唱歌。约18日凌晨0点时,其出去解手,当其走到二楼吧台时,吧台旁边的沙发上坐了一个男子在骂其,其也骂了那个男的,双方开始对骂争吵,双方又过来了好多人,继续对骂、争吵和厮打,突然其左眼被什么东西砸中,流血了,其就捂着眼什么都不知道了,其醒来时正在去郑州医院的路上。

3、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9月17日晚上,其与杨某等人到“世纪金柜”ktv内唱歌。其喝多了,躺在ktv内的沙发上睡觉。到18日凌晨1时许,不知道谁喊其说其房间的人和别的房间的人打架了,其就出去看什么情况,当时看到杨某和几名男子在争吵,其中有一名男子其认识叫郭保群,其就劝架,郭保群将自己的腰带解下来,拿着腰带朝杨某打了一下,正好打在杨某的脸上,杨某倒在地上。5分钟后,120救护车把杨某拉到医院。

4、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9月17日晚上,其与郭某、郭保群等人到“世纪金柜”ktv内唱歌。18日凌晨1时许,其出去上厕所,看见郭保群在二楼大厅的沙发上,与另外一群人发生了争吵,继而双方发生厮打。

5、证人司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18日凌晨1时许,其与老板刘某甲在“世纪金柜”ktv内值班时,听见二楼有吵架声音,到二楼后看到一群人在相互厮打,其与老板就劝架、拉架,有一个戴眼镜的男子用手捂着眼倒在地上。

6、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9月18日凌晨1时许,其在“世纪金柜”ktv内照顾生意时,听见二楼有吵闹声,到二楼走廊,看到郭某与另外三个男人厮打在一起,其就劝架、拉架,后郭某的手被一个女人咬流血,郭某报警,其看到地上躺有一个男人,120车来将这个人拉走,郭某与赶来的民警一起走了。随后其到监控室看监控,看到一个男人把腰带抽掉,朝一个男人脸上抽了一下,被抽的男人就倒在地上。刘某甲辨认出郭保群就是拿皮带抽到别人脸部的人。

7、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9月18日凌晨1时许,其在“世纪金柜”ktv内二楼值班,206房间和207房间内的客人发生厮打,其和刘某甲、司某在劝架、拉架,在厮打过程中,有一个戴眼镜的男子躺在地上,满脸是血,120车随后将这个男人拉走。

8、证人范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9月17日晚上,其与郭保群、郭某等六人吃过晚饭后到“世纪金柜”ktv唱歌。在吧台边与另外一群人发生了矛盾,发生争吵、厮打,一个带眼镜的男子躺在地上,郭某报了警,郭某跟着公安局的人走了。

9、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18日凌晨1时许,其到“世纪金柜”ktv里面与杨某、王婷等人一起唱歌。其与刘慧上卫生间时与另外一个包间里的人发生争吵,双方的人在走廊里厮打,杨某眼睛被打流血,当时就躺在地上,120救护车将杨某拉到医院。

10、证人刘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9月17日晚上,其与杨某等人到“世纪金柜”ktv唱歌。其间与另外一个包间里的人发生争吵、厮打,厮打过程中杨某躺在地上用手捂着眼睛,后被救护车拉走。

11、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18日凌晨1时许,其到“世纪金柜”ktv唱歌。唱歌期间其包间里的人与另外一个包间里的人发生争吵、厮打,其看见杨某在地上躺着,救护车将杨某拉到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

12、证人范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9月18日凌晨1时许,其与郭保群等人在“世纪金柜”ktv唱歌。期间与另外包间里的人发生争吵、厮打,郭某的手被对方一个女的咬流血了,郭某报了警,对方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在地上躺着,后被救护车拉走,后来其跟着民警到派出所。

13、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17日晚上,其与郭保群等人吃过晚饭后去“世纪金柜”ktv唱歌。期间与另外一个包间里的人发生争吵、厮打,其左手被一个女人咬流血,就报警了,其看见一个带眼镜的男子在地上躺着,后来救护车将戴眼镜的男子拉走,其被带到派出所。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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