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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西北指挥部、刘青峰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刑一终字第00021号 原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青峰,男,原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兼西北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监视居住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刑一终字第00021号

原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青峰,男,原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兼西北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单位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西北指挥部(原西安指挥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青龙小区G组团2号楼中门,单位负责人陈建,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西北指挥部指挥长。

诉讼代表人胡江利,男,53岁,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西北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西北指挥部、原审被告人刘青峰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山刑初字第0021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青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

一、受贿罪

被告人刘青峰利用担任铁道部隧道局宁西线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指挥部(西北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宋某某、何某甲、杨某某、金某某等39人所送贿赂共计93.3万元人民币、价值20000元的冬虫夏草1盒、价值9739元的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宋某某所在的中铁隧道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西北片区指挥部在招投标、项目施工以及使用集团公司资质中得青兰3标、武灌4标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08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分8次收受宋某某现金共计80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宋某某证言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何某甲所在的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西北片区指挥部在招投标、项目施工、使用集团资质中得西汉08A标项目、西安地铁2号线19标、西安地铁3号线4标、引汉济渭工程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05年春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分9次收受何某甲现金共计72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何某甲证言、李某甲证言、袁某某证言、书证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三)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某所在的中铁隧道集团杭州公司西平铁路项目部在招投标、项目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和支持,于2011年春节前收受杨某某现金共计10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陈某甲证言、刘某甲证言、邓某甲证言、中标通知书,中标奖励申请表、名单、证人王某某、魏某甲的证言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四)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金某某所在的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处西北片区指挥部在招投标、项目施工以及使用集团资质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09年春节前至2012年春节前分3次收受了金某某现金共计30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金某某证言、中标通知书,中标奖励申请表、名单、证人金某某的证言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五)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步某某所在的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西北片区指挥部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04年春节收受步某某现金5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步某某证言、伍某甲证言、冲账票据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六)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崔某甲所在的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在招投标、项目施工以及使用集团公司资质中得青海省玉树至共和公路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10年年底至2012年春节期间分3次收受崔某甲现金共计50000元人民币,并于2012年8月份收受了崔某甲所送的1台价值9739元人民币的苹果笔记本电脑。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崔某甲证言、伍某甲证言、中标通知书、报销票据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七)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冯某某所在的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在招投标、项目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12年9月收受冯某某现金10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冯某某证言、何某乙证言、票据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八)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高某甲所在的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户洋项目部在西汉高速公路户洋段C标项目在招投标、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03年1月份收受高某甲现金20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高某甲证言、孙某甲证言、票据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九)时任中铁隧道集团西安南京铁路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黄某甲所在的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在黄沙岭隧道项目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01年中秋节前和2002年春节前分2次,收受黄某甲现金共计10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黄某甲证言、证明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十)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甲所在的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在使用集团资质招投标、项目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05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期间分6次,收受李某甲现金共计60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李某甲证言、伍某甲证言、票据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十一)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乙所在中铁隧道集团西安至南京铁路项目、关角隧道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02年春节前和2008年春节,分2次收受李某乙现金共计40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李某乙证言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十二)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丙所在的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在西安地铁项目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12年春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分2次收受李某丙现金共计10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亲笔供述、李某丙证言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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