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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西北指挥部、刘青峰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十三)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甲所在的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西北片区指挥部在招投标、使用集团公司资质中得青兰高速公路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08年春节前和2009年春节前,分2次收受刘某甲现金共

(十三)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甲所在的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西北片区指挥部在招投标、使用集团公司资质中得青兰高速公路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08年春节前和2009年春节前,分2次收受刘某甲现金共计30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刘某甲证言、宋某某证言、票据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十四)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中隧集团四处有限公司在招投标、使用集团公司资质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12年春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分2次收受屈某某现金共计15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屈某某证言、票据、中标通知书、工期通知函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十五)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全某某所在的中隧集团四处有限公司在西安至南京铁路项目部四处工区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01年中秋节至2007年春节分5次收受全某某现金共计28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全某某证言、票据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十六)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谭某某所在的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中天山隧道项目部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07年年底收受谭某某现金30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谭某某证言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十七)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汪某某所在的中隧集团三处有限公司西北片区指挥部在招投标、项目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12年春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分2次收受汪某某现金共计20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汪某某证言、孙某甲证言、姚某某证言、票据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十八)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某所在的中隧集团第三工程处西平铁路项目部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13年5月份,收受王某某现金10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王某某证言、票据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十九)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吴某甲所在的厦门成泰海联实业有限公司在西汉高速公路户洋C标段隧道下行线工区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03年春节前和2004年春节前,分2次收受吴某甲现金共计60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吴某甲证言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十)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在西安地铁项目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08年春节前至2012年春节前分4次,收受徐某某现金共计3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徐某某、王某甲证言、边某某证言、票据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十一)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曹某甲所在的中铁隧道集团襄渝二线项目部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07年春节前收受曹某甲现金10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曹某甲证言、胡某某证言、票据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十二)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戴某某所在的中隧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在兰渝铁路西秦岭隧道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11年9月份的时候,收受戴某某现金20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戴某某证言、票据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十三)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高某乙所在的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科学技术研究所在西北地区项目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08年春节和2009年春节,分2次收受高某乙现金共计4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高某乙证言、张某一证言、票据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十四)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郭某甲所在的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在招投标、项目施工以及使用集团资质中得库俄铁路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05年春节至2011年春节,分7次收受郭某甲现金共计56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郭某甲证言、何某丙证言、姚某某证言、票据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十五)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韩某甲所在的中铁隧道集团西安地铁2号线19标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08年春节前至2010年春节前分3次收受韩某甲现金共计24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韩某甲证言、吴某甲证言、侯某某证言、票据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十六)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韩某乙所在的中隧集团三处有限公司铜黄项目部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13年3月,收受韩某乙现金5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韩某乙证言、蒲某某证言、票据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十七)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黎某某所在的中隧集团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在西安地铁3号线4标投标以及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12年春节、2012年中秋和2013年春节分3次,收受黎某某现金共计25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黎某某证言、贾某某证言、票据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十八)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丁所在的关角隧道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13年3月份收受李某丁价值20000元人民币的冬虫夏草1盒。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李某丁证言、票据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十九)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梁某某所在的中隧集团机电有限公司在西北地区机电市场开发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10年春节前,收受梁某某现金8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梁某某证言、票据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三十)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乙所在的中隧股份公司在西汉高速08A标项目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06年春节前,收受刘某乙现金5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刘某乙证言、票据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三十一)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丙所在的中隧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在使用集团公司资质中得宝麟铁路TJ-D标以及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12年春节前,收受刘某丙现金20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刘某丙证言、周某某证言、中标通知书、票据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三十二)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魏某乙所在的中铁隧道集团中天山项目部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10年4月份和2010年5月份分2次,收受魏某乙现金共计10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魏某乙证言、曾某某证言、票据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三十三)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伍某乙所在的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在玉曲项目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13年3月份收受伍某乙现金5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伍某乙证言、石某某证言、票据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三十四)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喻某某所在的中隧集团洛阳监理公司在西北地区开发市场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11年上半年,收受喻某某现金10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喻某某证言、王某乙证言、票据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三十五)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甲所在的中隧集团物资中心在开发西北地区市场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07年春节和2008年春节分2次,收受张某甲现金共计4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张某甲证言、票据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三十六)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乙所在的中隧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在西平铁路项目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10年春节前收受张某乙现金30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张某乙证言、何某丁证言、票据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三十七)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丙所在的中隧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在西秦岭隧道项目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09年春节前,收受张某丙现金20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张某丙证言、邓某乙证言、票据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三十八)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在西北的西安地铁3号线4标等项目施工中提供帮助,于2013年春节前和2013年端午节前分2次,收受赵某某现金共计50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证人赵某某、李某丙、何某戊的证言、票据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三十九)被告人刘青峰利用职务便利,为彭某某所在的中隧集团一处有限公司在共玉项目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13年3月份收受彭某某现金5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峰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刘青峰供述、证人彭某某、鲁某某证言、票据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单位受贿犯罪

2011年9月,被告人刘青峰作为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西北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以办公经费紧张、解决经费为由向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索要140万元人民币,向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索要70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刘青峰供述及交代材料,证实其为西北指挥部向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和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索要140万元和70万元的事实。

2、丁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证实刘青峰将该事向其说过一次,就开始实施,向两单位要钱并分别存钱的事实。

3、龙某某证言、情况说明,证实刘青峰索要钱并分开保存的事实。

4、蔡某某证言、情况说明,证实刘青峰索要钱并分开保存的事实。

5、张某丁证言、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9月份其是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是刘青峰打电话让给西北指挥部送140万元。

6、徐某某、杜某某、陈某乙、王某甲情况说明、张某戊情况说明、何某甲、情况说明,证明刘青峰向其单位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索要现金70万元。

7、孙某乙证言、情况说明、蒋某某情况说明,证实何某甲指挥其向西北指挥部送现金70万元。

8、郭某乙证言、情况说明、袁某某证言、情况说明、李某甲证言、情况说明,证明退还70万元现金的情况。

9、吴某乙证言、票据,证实刘青峰于2013年8月26日退还给其单位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70万元现金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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