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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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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龙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某,男。 诉讼代理人骆德森,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11月26日生。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2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龙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某,男。

诉讼代理人骆德森,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男,1964年11月26日生。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2年12月23日被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5年1月7日被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4年2月1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蒋黎生,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公诉刑诉(20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某以要求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牛广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蒋黎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骆德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6日22时许,在安阳市马投涧镇辛庄村,袁甲和李某甲在李甲家因故发生争吵引发打架,被他人拦开后李某甲去了被告人李某某(系李某甲的父亲)家中,后袁甲去追找李某甲,追到了李某某家门口,当时与袁甲一起在门外的有被害人袁某某、李某乙、许某某等人,因李某某家大街门关着,袁甲在门外敲打大街门并呼喊李某甲让其出来,后李某某上到自己家大街门头上的房顶,用砖头将袁某某砸伤。经鉴定,袁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骆德森诉称:要求被告人李某某赔偿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57708.64元。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当天晚上我没有上房顶,也没有往下扔砖,袁某某的伤不是我造成的。

辩护人蒋黎生辩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现场勘验和物证,只有言词证据,且证人证言前后不一致,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6日22时许,安阳市马投涧镇辛庄村袁甲和李某甲(小名李乙)在本村李甲家中因打麻将牌的事情发生争吵引发打架,被在场的被害人袁某某等人拦开,两人不同程度受伤。之后李某甲向南跑回其父亲李某某家中,其父母开门将李某甲接到家中,然后将街门锁住。随即追到李某某家门口的袁甲在门外敲打大门并呼喊李某甲让其出来,被害人袁某某、李某乙、许某某等人随后赶到现场。被告人李某某上到自己家临街门楼房顶向下扔砖,将站在门外的袁某某右眼眉弓外侧等处砸伤,砸至袁某某右眉弓外侧5.7㎝不规则创口,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害人袁某某受伤后,为治疗伤情花费医疗费共计7229.6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4年元月六日晚上十点多,我和妻子正在家里睡觉,忽然接到我儿子李乙的电话,他在电话中慌张地说让我快给他开门,袁甲在后面领着一班人追着打他。我妻子李某丙开了大门,我看到李乙头上受伤了,脖子里都是血,穿的紫色夹克棉袄上也有血。随后就听到有人敲我家大门。外面的人估计在我家门外呆了有十几分钟,我听李乙说是袁甲领着人打他,所以我就对外面的人说让袁甲的爸爸袁某甲找我。那天晚上我没有上过我家房顶,我儿子李乙和我妻子李某丙他们也没有上房顶,没有人在我家房顶上往下扔东西了。在我家东屋房顶上,有新鲜的砖头碎块和痕迹,是因为我家房顶上的砖头是晒粮食时用来压塑料布用的。袁某某的伤不是我砸的,我后来听说袁某某的伤是袁甲用砖头砸伤的。

2、被害人袁某某陈述:2014年元月六日晚上我到袁甲家里去玩,袁甲有几个关系不错的在那喝酒。后来我们又一起到了李甲家的牌场子。袁甲进了里间那个麻将桌上玩,我跑到外间看人斗地主,没停多长时间,听到袁甲他们玩麻将的里间吵了起来,袁甲和李乙两人说顶了,后被人拦开了。拦开后,李乙出去了,袁甲也跟了出去,我就也跟出去了。他们两个出了街门,就在李甲家街门口打开了,我就过去拦。我拦时已经看到袁甲头上有伤,脸上流了血,有一只手中指和无名指上也都流着血。因为拦袁甲的人多,我就不拦袁甲了,我就拦李乙,我把李乙拽着往南走了,我的意思是送李乙回家。李乙一边走一边打电话,手机亮着,我也没有看到李乙脸上、头上有啥伤。到了李乙家门口,李乙进家了,我就往回走,回到袁某乙家南墙外碰到袁甲,我拽袁甲没有拽住,就又来到李乙家门口,袁甲就用一个啥东西我没看清敲李乙家的街门,骂着让李乙出来,这时我看到了李乙的父亲已经上了他家的平房顶上。当时我在拦袁甲,不让他敲李乙家门,我手机响了,我往后退了两步,就被李某某用砖砸到脸上了,还有腿上,砸住我三砖。我受伤时在李某某家门口不远,在他家门前约三、四米的地方。我能确认我脸上的伤是李乙的爸爸李某某砸伤的,因为他在他家房顶上喊,能听出来是李乙的爸爸。当时袁甲、许某某、李某乙在李乙家门口,受伤后我从李某某家门前向西走,从他家西侧街道和其他人一起向北去我村国防诊所了。在李某某家西侧街道往北走去诊所的路上,我碰到个老年妇女。

3、证人袁甲证言:昨天晚上大约十点左右我和袁某丙、李某丁、李乙四个人在玩麻将。后来袁某丙不玩了,我说再玩一会儿吧。李乙说:“你管呢?人家明天还上班呢?”我和李乙坐对门,我往前推麻将,麻将牌推到了李乙的身上,李乙就和我动手了,但被人拦开了。旁边的人劝李乙先走,李乙就先走了。但他拿了根棍子在街门外等我。当我和媳妇一出门,李乙就打了我一棍子。他是要打我的头,我用手一挡,棍子打到我的左手和头上,左手和头都受伤了。之后李乙就往南跑,他回到家就把门锁上了。我受伤了,就跟着他,要找他给个说法。我到他家门口敲门,李乙的父亲李某某在房顶上往下扔砖头,口中不停地说让我父亲海甲来。袁某某当时手里拿着手机照亮,我看见李某某从房顶上向下扔砖头了,砖头朝着袁某某去了,具体砸到哪里我没有看清,后来我看到袁某某脸上流血了,袁某某说是李某某用砖头砸伤他的。李某某家房顶上就李某某一个人。李某甲在院子里骂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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