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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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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刑初字第0004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11月1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刑初字第0004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11月14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金岗,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4)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朝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及其辩护人刘金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夏天,被告人邵某某以刘某某与其妻刘某甲有关系为由,扬言纠集他人到刘某某家打闹,威胁刘某某,敲诈刘某乙人民币3500元。

2、2012年,被告人邵某某以李某某与其妻有关系为由,纠集残疾人到李某某单位打闹,威胁李某某,敲诈李某某人民币5000元。

3、2012年秋天,被告人邵某某以刘某丙为其妻刘某甲介绍对象为由,纠集残疾人将刘某丙的摩托三轮车扣住,敲诈刘某丙人民币2000元。

4、2012年,被告人邵某某以崔某某给其妻刘某甲打电话,骂人为由,纠集残疾人,威胁崔某某,敲诈崔某某人民币3000元。

5、2014年10月初,被告人邵某某以包赔损失为由,敲诈在太平镇太平街开发楼盘的班某某人民币2000元。

为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多次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没得到那么多钱。

辩护人李金岗的意见是,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应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本案的犯罪数额,邵某某仅得到部分,绝大部分被别人所得,主观恶性不大。邵某某积极悔罪,家中有八十多岁的母亲,需要其照顾。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邵某某供述。2012年的一天,俺媳妇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她被人骗了,让我赶快过来。我让我表舅夏某某去找刘某甲,夏某某在县城孔子像处找到了刘某甲和刘某某,把他俩带到东转盘加油站门口。我骑摩的过去打刘某某两下,说你是不是想拐卖俺媳妇,就要拉着刘某某去太平派出所。我把刘某某的摩托车骑走,刘某甲骑着我的摩的和夏某某往太平回,在路上我给杨某某、聂某某打电话说了这事。到了太平,刘某某不愿到派出所去,杨某某、聂某某就吓唬刘某某不去就打死你。刘某某害怕,就给他村的村主刘某丁打电话看咋处理这件事。后来经刘某丁和聂某某说和,刘某某拿2300块钱交给杨某某,我和夏某某、聂某某各分300块钱。

2012年的一天,我在县城买药,俺小孩给我打电话说有个男的在俺家抱刘某甲,我就回家了。我问刘某甲咋回事?她说不认识抱她的人,听这个男的说他在南村小学教过学。我让聂某某打听,聂某某打听出这个人姓李,在曹集中心校教学。当天下午俺就去找他,到曹集中心校碰见姓李的老师,我问他今天上午干啥去了?他不吭声,一直磨蹭1个多小时。我气得抓住他,他跺我一脚,我摔倒了,聂某某报警,我去中医院住院去了。之后聂某某给我800块钱,说是曹集派出所协调的医疗费。

2012年的一天,我与刘某甲吵架,她说去走亲戚,到北镇她四叔家去了。我找不到刘某甲,后来刘某甲给崔某某打电话说她在北镇凌洼村,我带着聂某某等几个人就到北镇派出所报案,说俺媳妇不见了,我拨打刘某甲给崔某某打的电话号码,刘某甲说满意准备给她四叔二万块钱然后把我卖了。派出所说这是拐卖人口。我就问刘某甲现在哪,她说在太丘。俺到太丘街上找到刘某甲,满意正在理发店剪头,俺就把刘某甲和满意接到北镇派出所。经过派出所查证不属于拐卖人口,我就把刘某甲接回家了。后来我听说聂某某向刘某甲的四叔要钱了,聂某某没给我说,我也没问他。

我和太平南门的崔某某关系很好,他经常到我家里玩。2012年的一天,崔某某给俺媳妇打电话被我发现,我找崔某某说他与俺媳妇相好,崔某某承认了。我找杨某甲、冯某某、薛某某三个残疾人去吓唬崔某某,向他要3000元钱精神损失费。之后崔某某要两桌菜送到我住处,给我3000元钱,并赔情道歉,后来我把3000元钱退给了崔某某。

2014年10月我在太平老高中大门北边搭个活动板房卖东西,那里的开发商班某某说我影响卖房子,让我走。我说:“不能走,为啥不提前通知我?刚进的货损失算谁的?”班某某找几个艾滋病人威胁我,让我搬走。我认识其中一个艾滋病人杨某乙,经杨某乙协调班某某给我2000元钱,是包赔我进货的损失。

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2年夏季的一天上午9点钟许,刘涛用我的手机给邵某某的媳妇刘某戊打电话,过两天刘某戊给我打电话,要与我见面,我和刘某戊在县城骆集路口见了面。我和刘某戊见面后,邵某某就跟过去,说他媳妇昨晚上就出来了,我与他媳妇有那些,不愿意我,向我要15000元钱,我没有,邵某某找几个人要打我。后来邵某某领几个人到俺村干部刘某丁家,我借3500元钱经刘某丁和聂某某给了邵某某,这事才算过去。邵某某以此为借口,还敲诈过太平南门姓崔的几千块钱。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约2012年,我与永城芒山的刘某戊离婚了,不知怎么邵某某知道了,他把芒山的刘某戊当成他媳妇刘某戊了。邵某某带着几个残疾人到我学校找我闹,说我和他媳妇相好,我不认识他媳妇,就没理他。邵某某上去就打我,我一挡一躲,他摔倒了,他报警了,曹集派出所出警了。当时邵某某住院了,他们威胁我找残疾人到俺家、俺单位闹。曹集派出所的劝说我与他们这样的人犯不着,破财消灾。后来聂某某让我给邵某某5000元钱,我怕事,两天后经过曹集派出所交给聂某某5000元钱转给邵某某,邵某某接着钱当天就出院了,这事就结束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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