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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内制售假“西凤酒” 同伙五人均获刑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22
摘要:养猪场内制售假“西凤酒” 同伙五人均获刑
  来自河南周口的一对夫妻原本在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租住场地靠养猪谋生,但为了获取更大经济利益,夫妻俩铤而走险,以经营养猪场为幌子,背地里却雇人干起了生产(勾兑)销售假冒伪劣白酒的非法勾当。日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福军、党春芳等五人11个月至1年零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牟利知法犯法,初尝做假酒“甜头”

  2010年,被告人王福军夫妇在长安区大兆乡养猪时,开始在西安市内的饭店拉剩饭、剩菜,同时也收购饭店里的酒瓶、酒盒、酒箱等废品。后来有河南、安徽口音的人,到被告人王福军的养猪厂回收这些高档酒的酒瓶、包装盒和包装箱等。慢慢地,王福军结识了经常来回收高档酒包装做假酒的河南信阳人老何(身份不详)。因为知道做假酒违法,起初王福军夫妇并没有动心。但在2013年底,由于妻子党春芳出车祸后需要很多钱治疗,加之孩子上学,在将养猪场搬到长安区引镇街道后,经济拮据的王福军夫妇开始知法犯法——帮老何勾兑假酒。由老何把低档酒送到王福军的猪厂后,王福军夫妇按照老何教的方法制作假酒,然后老何来猪厂拉成品假酒,每件给王福军夫妇250元。就这样,王福军夫妇在卖给老何大概70件劣质白酒后,初尝到做假酒的甜头,获得了约1.7万元非法利益。

  自立门户,建起生产销售劣质白酒“黑窝点”

  尝到做假酒甜头的被告人王福军、党春芳夫妇,渐渐不满足于仅分得计件收益,为了获取更大利益,已经掌握造假酒方法的他们从2013年8月开始自立门户。通过在西安周边的酒店、饭店回收酒瓶、酒盒、包装箱等材料,从老何处购买瓶盖,又通过小广告联系私刻“长安”、“渭南”、“军区”、“盛崇”等字样的封条印章,在批发市场购买用于生产伪劣白酒的低端白酒(包括太白酒、四川老窑酒、绵竹酒、尖庄酒等),就这样被告人王福军、党春芳夫妇以经营养猪场为掩护,在养猪场内建起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的一条龙“黑窝点”。生产的伪劣白酒涉及“陈酿西凤酒六年”、“华山论剑西凤酒十年”、“国花瓷西凤酒十二年”、“陈酿西凤酒十五年”、“华山论剑西凤酒二十年”、“西凤酒特壹号”(俗称红西凤)、“西凤三十年”、“五粮液”、“国窑1573”等多种中高档白酒,其中以西凤系列白酒为最多。2014年,在长安区大兆街办租住场地收购废品的被告人李黑娃(在逃)、党秋芳(党春芳的妹妹)夫妇也开始加入其生产伪劣白酒的队伍,并负责为其提供生产伪劣白酒所用的酒瓶、酒盒、包装箱等包装材料(亦系收购所得)。2015年10月,被告人党春芳联系其河南老乡被告人冯纷纷,冯纷纷又电话联系陈梅梅。在利益的驱动下,被告人冯纷纷、陈梅梅明知王福军、党春芳夫妇在其经营的猪场内生产(勾兑)伪劣白酒,两人仍然参与了伪劣白酒的生产过程,负责为其清洗酒瓶、粘贴封条、清理修补酒盒、包装酒盒、包装成件等,而被告人王福军、党春芳夫妇则负责按比例勾兑、灌酒,王福军还负责联系买主送酒、算账等。

  窝点被取缔,“黑作坊”查获伪劣白酒345箱

  2015年12月11日,由公安长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提供线索,转至该局引镇派出所进行侦查,被告人王福军、党春芳、冯纷纷、陈梅梅被抓获。12月14日,被告人党秋芳落网。公安机关在王福军夫妇经营的养猪场以及其存放伪劣白酒的“某某杂食店”内先后查获“陈酿西凤酒六年”、“陈酿西凤酒十五年”、“华山论剑西凤酒二十年”、“国花瓷西凤酒十二年”、“西凤酒特壹号”(红西凤)、“国花瓷西凤酒三十年”、“国窑1573”、“五粮液”等伪劣白酒累计345箱,其中“陈酿西凤六年”299箱,价值36.6万元。

  法庭受审,五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福军、党春芳、党秋芳、冯纷纷、陈梅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没有生产资质和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生产制作假酒,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被告人以销售为目的,生产伪劣商品,但尚未销售,属犯罪未遂,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成立,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福军、党春芳发挥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党秋芳、冯纷纷、陈梅梅发挥辅助作用,系从犯,比照主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党春芳、冯纷纷、陈梅梅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因共同犯罪中,党春芳相比王福军作用相对较小,量刑时可予区别。

  据此,长安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王福军、党春芳、冯纷纷、陈梅梅、党秋芳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王福军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党春芳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冯纷纷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陈梅梅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党秋芳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涉案假酒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直接上缴国库。(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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